2022-01-12 15:15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诉讼案件的前期基本情况2020年9月14日,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伟迪”)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 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未付货款 56,378,867 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的逾期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判决预计造成公司预计负 债 3,974.17 万元(未经审计)。
一、诉讼案件的前期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 14 日,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伟迪”) 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1)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向其连带支付欠付款项,金额具体为 85,169,707.93 元(暂计),其中,欠付采购款项 76,899,365 元;逾期付款利息 8,270,342.93 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长城宽带、鹏博士连带承担。 2021 年 3 月 29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 01 民初 3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格林 伟迪支付 2018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的已付货款的逾期 利息 1,829,374.55 元;(2)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格林伟迪支付未付货款 56,378,867 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54,137.4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格林伟迪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 01 民初383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和第四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具体如下: 1、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中请求改判的内容为: (1)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格林伟迪支付未付货款 76,899,365 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2)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鹏博士就长城宽带在本案中应当向格林伟迪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未付货款、逾期利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鹏博士和长城宽带连带承担。 就此案件,公司的基本户银行账户已于一审期间被冻结,截至目前,实际冻 结金额 53,170,509.2 元(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鹏博士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4))。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的(2021)京民终 6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在鹏博士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长城宽带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其应当对长城宽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初 383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初 383 号民事判决第 四项; (三)鹏博士对长城宽带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初 38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格林伟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该诉讼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交易事项中,部分交易公司已经计提了应付账款 1,913.22 万元,因此该诉讼判决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会造成公司预计负债约3,974.17 万元(未经审计),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民终 65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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