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4 09:30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1、预留授予日:2022年3月11日。2、预留授予数量:14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275.69万股的0.31%3、预留授予价格:18.445元/股4、预留部分...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证券代码:688007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预留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3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光峰科技:指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 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的期间。 8.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9. 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10.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5. 公司章程:指《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8.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光峰科技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光峰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光峰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4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光峰科技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情况 1、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452,756,901 股为基数,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901,629.56 元。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月 9 日。 2、调整方法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二条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特别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 21.00 元/股调整为 20.945 元/股、第一类激励对象的授予 价格由 17.50 元/股调整为 17.445 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 18.50 元 /股调整为 18.445 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光峰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光峰科技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 年 3 月 11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40.0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5275.69 万股的 0.31% 3、预留授予价格:18.445 元/股 4、预留部分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授予人数:22 人 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序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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