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09:18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诉讼的基本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原告鞍钢公司因与被告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鞍钢”)之间的业务关系共收到天津鞍钢转让的4份电子银行承兑汇...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1-060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诉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金额合计人民币 9,032,625 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涉及的受理费合计98,464.63 元由公司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票据案件二审法院已判决,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且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票据案件中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对其前手享有再追索权,公司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在上述票据案件进展过程中,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于 12 月 23 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琼民终 847 号等 4 份《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原告鞍钢公司因与被告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鞍钢”)之间的业务关系共收到天津鞍钢转让的 4 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 9,032,625 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鞍钢公司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承兑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拒绝付款,原告鞍钢公司遂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海航集团有 限公司、承兑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背书人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公司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之一。 原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0)琼 96 民初 244 号、(2020)琼 96 民 初 302 号、(2020)琼 96 民初 442 号及(2020)琼 96 民初 431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顶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有限公司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9,032,625 元。 2、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案件一审受理费合计 98,464.63 元,由被告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二审民事判 上诉人 被上诉 涉案金额 目前进展 二审判决结果 决书案号 人 (2021)琼民 1、驳回上诉,维持 终 847 号 、 9,032,625 原判。 (2021)琼民 四川长 鞍钢股 元 及 延 期 2、本案二审案件受 终 850 号 、 虹电器 份有限 履 行 期 间 二审终审 理费由上诉人四川 (2021)琼民 股份有 公司 的 债 务 利 判决 长虹电器股份有限 终 851 号 、 限公司 息 公司负担。 (2021)琼民 3、本判决为终审判 终 852 号 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票据案件二审法院已判决,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且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票据案件中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对前手享有再追索权,公司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在上述票据案件进展过 程中,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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