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5 09:22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20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刘某...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1-092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 2,458,928,544 元 清偿方式: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被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揭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2021 年 7 月 22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作为集体诉讼特别代表人申报债权。此次案件判决涉及公司需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等 21 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对公司损益影响: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 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或有诉讼费用 1,000,000,000.00 元。本案件判决向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和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 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州中院提 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涉及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17)。 2021 年 4 月 8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 等 56 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2021 年 4 月 16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 赔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9)。 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 庭。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12 日,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 01 民初 2171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一)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 52037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 2,458,928,544 元;判决马兴田等 6 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监高的 13 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康美药业时任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 55,326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2,336,442.7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康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及上述被判决人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核。 原告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判决的,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原告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原告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本院。 原告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放弃上诉的,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全体原告;原告决定上诉的,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全体原告;原告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被告不服本判决的,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原告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被告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 讼索赔合计计提或有诉讼费用 1,000,000,000.00 元。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 被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2021 年 7 月 22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集体诉讼特别代表人申报债权。本案件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和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此次案件判决涉及公司需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等 21 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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