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资金占用数据巨大 中新科技发布整改进展

2019-05-21 10:42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执行力度公司正在持续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为防止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公司内审部门和财务部门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的情况,目前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中新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26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整改措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本金及利息。公司董事会提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如果关联方不能自2019年4月26日起一个月内归还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受到影响,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5)。现将关联方资金占用整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积极收回欠款,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与关联方沟通,督促相关关联方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1.关联方还款承诺情况 2019年4月26日,公司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浙江新世纪物流有限公司在《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中出具承诺,将通过一切合法途径筹集资金,在1个月内将以上间接占用的资金还款给中新科技。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一并承诺,如以上款项未如期退还至中新科技,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弥补关联方间接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全体投资人的权益。 2019年4月26日,公司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贸在《关于2019年1月至4月26日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中承诺在1个月内将间接占用的本金和利息(2019年1月至4月26日新增的占用余额)还款给中新科技,利息按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化5.0025%计算。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一并承诺,如以上款项未如期退还至中新科技,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弥补关联方间接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全体投资人的权益。 2.关联方还款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本金及利息。公司董事会提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如果关联方不能自2019年4月26日起一个月内归还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受到影响,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关联方尽快履行还款承诺,尽快消除不利影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内控制度,强化执行力度 公司正在持续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为防止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公司内审部门和财务部门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的情况,目前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1.经公司2019年4月27日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1)聘任公司督察委员会主任助理李代江为内审部总监,由其牵头完善控制监督的运行程序,制定详细的内部审计计划,全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2)制定颁布了《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内部控制的制度,梳理和完善了内控流程,加强制度执行力度; 2.由公司财务部、内审部牵头制定《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大额资金往来审批制度,对预付款项保持重点关注; 3.建立关联方资金支付防火墙制度,内审部门介入关联方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在审批决策程序和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禁止对外支付任何资金; 4.对相关业务部门大额资金使用动态跟踪分析与研判,对疑似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将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督促经营层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守法合规意识 公司组织董监高、各部门负责人、财务中心人员等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 公司将继续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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