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7 08:15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18-100)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京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056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18-100)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京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四: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信托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被告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信托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1页共2页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200,000,000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基准信托利益(以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3%标准计算); 3、被告一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00元; 4、被告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西藏华烁的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5、被告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西藏华烁的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6、被告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西藏华烁的应付款项,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1,301,860,500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裁定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非最终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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