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尤夫收正式罚单 适格投资者维权索赔在即

2020-10-22 02:26 | 来源:证券时报 | 作者:孙宪超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据了解,证监会现已查明,ST尤夫违法的事实包括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ST尤夫(002427)10月20日晚间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本案相关责任人员,将另行依法处理。证监会指出,ST尤夫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罚单落地,意味着受损的ST尤夫投资者可以正式起诉索赔。”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指出,结合证监会查明的ST尤夫违法事实,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凡在2016年11月1日—2018年1月18日期间买入ST尤夫股票(002427),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最终索赔范围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据了解,证监会现已查明,ST尤夫违法的事实包括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ST尤夫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最高授信合同、商业保理合同共5份,由ST尤夫当借款人、债务人,而借来的资金却指定转入了由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控制的银行账户。

        2018年1月2日,ST尤夫全资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公司向上海祈尊公司转入3亿元资金,上海祈尊公司再将3亿元划转至ST尤夫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控制的账户。2018年1月3日,湖州尤夫高性能公司与上海祈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金额3亿元。但上海祈尊公司否认与湖州尤夫高性能公司存在贸易往来,且上海祈尊公司也未实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臧小丽律师指出,以上借款合同、贸易合同实质构成了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样属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认为,ST尤夫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颜静刚等的上述关联交易情况,违反了《证券法》规定,属于重大遗漏。

        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ST尤夫子公司深圳尤夫对外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存单质押合同,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公司对外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存单质押合同,前述担保金额合计7.30 亿元。2017年全年, ST尤夫及其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金额合计26.20亿元,其中,向颜静刚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30 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01%。

        ST尤夫对以上担保事项没有及时发布公告披露,也没有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

        结合以上违规情节,证监会对ST尤夫作出顶格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颜静刚等相关责任人员,证监会将会另行依法处理。

        自2019年9月底开始,颜静刚已经不是ST尤夫的实际控制人。目前,ST尤夫的控股股东为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为地方国有控股企业。而ST尤夫的实际控制人为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前实际控制人颜静刚作出承诺:因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立案调查问题,以及中小投资者索赔问题等出具了兜底赔偿的承诺函。

        ST尤夫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因为一笔4.5亿元的业绩补偿款入账,从而导致公司增加2019年度营业利润4.5亿元。

        臧小丽律师认为,以上公告事项将会利好投资者索赔案件的解决,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ST尤夫投资者尽快加入诉讼。ST尤夫前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是否会积极履行兜底赔偿的承诺,有待在接下来的诉讼过程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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