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8 08:16 | 来源:未知 | | [券商]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锦汇公司成立于2006年,其主营业务是染料中间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所生产的对位酯等染料中间体系锦鸡股份活性染料产品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之一。
《电鳗快报》 赵超/文
11月4日,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鸡股份”)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三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17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初步询价工作已经完成,确定的发行价格为5.53元/股。
锦鸡股份实控人赵卫国,曾在2011年8月被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授予“十一五”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节能减排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1年11月被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授予“十一五”中国石油和化工优秀民营企业家荣誉称号。
《电鳗快报》注意到,颇为讽刺的是,在锦鸡股份实控人赵卫国获得上述荣誉称号之后,公司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锦汇公司”),却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盐酸5460.18吨以支付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损害。锦汇公司也因此被判决,赔偿超4000万元环境修复费用。
超5000吨副产酸偷排
锦汇公司成立于2006年,其主营业务是染料中间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所生产的对位酯等染料中间体系锦鸡股份活性染料产品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之一。
2015年12月份,锦鸡有限收购锦汇公司前,锦鸡有限对后者出资比例为40%,为其第一大股东。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原审诉称,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锦汇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盐酸5673.339吨以支付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损害,需要进行污染修复。
根据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2014)苏环学鉴字第140401号《泰兴市12.19废酸倾倒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技术报告》)鉴定意见,锦汇公司等公司在该污染事件中违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在合法处置时应花费的成本(虚拟治理成本)合计3662.06万元,其中,锦汇公司947.01万元。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的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以下简称《推荐方法》)第4.5条的规定,应当以虚拟治理成本为基数,按照4.5倍计算污染修复费用。上述虚拟治理成本按4.5倍计算后的污染修复费用中,锦汇公司为4261.55万元。
专家辅助人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吕锡武教授在庭审中发表意见认为,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的破坏,无论是对长江内河水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还是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的人工干预措施所需费用,均将远远超过污染物直接处理的费用;由于河水的流动和自我净化,即使倾倒点水质得到恢复,也不能因此否认对水生态环境曾经造成的损害。
一审法院认为,锦汇公司被倾倒的副产酸为5460.18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锦汇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九个月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101.43万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
锦汇公司以运输费票据证明该公司补贴销售副产酸仅为1702.27吨,未补贴的不可能被倾倒。但戴卫国、姚雪元的讯问笔录和锦汇公司职员杨军的询问笔录均证实锦汇公司以报销运输费和加油票两种形式进行销售补贴。单凭运输费票据不能得出锦汇公司仅仅补贴销售副产酸1702.27吨的结论。锦汇公司主张有一笔副产酸销售于2011年,应该从销售总额中扣除。该笔数量为455.42吨的副产酸虽然销售于2011年12月29日,但被江中公司在2012年上账,已经被纳入江中公司购买、销售和倾倒副产酸总量核算,锦汇公司要求对其进行核减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4年12月出具的上述案件终审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赔偿数额部分,即锦汇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101.43万元。
《电鳗快报》注意到,锦汇公司部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于2016年1月31日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66号),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年,锦汇公司营业收入18387.76万元,净利润2351.09万元。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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