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严控上市公司信披规范

2018-03-15 11:16 | 来源:未知 | 作者:米莱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退市新政中,监管层首次将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提高到“直接退市”这一强度,就是对注册制改革的一种强力推进,也是对A股市场常年“只进不出”现象的积极一种回应。



作者:米莱

近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修改意见》”)。从《修改意见》来看,未来退市执行力度将明显加强,而退市制度也会越来越市场化。

信披工作被行政处罚3次直接退市

文件中盯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且引入了“黄牌机制”:在过往5年时间,只要因信息披露工作被行政处罚3次,上市公司就会被赶下场。

参照这一退市规则,发现5年以来,两市已经有14家公司,由于证券法的一百九十三条(主要为信息披露违规)遭遇证监会行政处罚,共计发布23份处罚公告。

而参照交易所公开说明,如果从严原则执行“新老划断”,即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则过往的5年行政记录可能将纳入统计,这也意味着已被处罚公司将有更多风险。

可以说在本次的退市新政中,监管层首次将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提高到“直接退市”这一强度,就是对注册制改革的一种强力推进,也是对A股市场常年“只进不出”现象的积极一种回应。

六大违法行为适用从严可追溯

沪深两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六大违法情形: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退市新政指的“行政处罚”并非一般行政处罚,而是有3种类型:

1、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看来,监管层未来会对信息披露工作加大监管力度,每家上市公司在5年里只有3次机会,一旦因信息披露问题触发《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3次,公司将直接面临退市风险。

而对时间节点上的确认,这次退市新政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交易所公开表态新老划断“从严执行”、“ 就是要打消市场不法分子的幻想”。参照上交所的公开信息,退市新政在新老划断上,将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具体而言,新规发布前,上市公司已经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深交所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也公开表称,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安排。《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虽然上述表态均为交易所的公开信息、并未写入征求意见稿,但也可看出监管层对于该问题的决心和力度。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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