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0 09:42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5月20日,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
《电鳗快报》文/
5月20日,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马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 2 号),深圳证监局依法拟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原文显示:
“当事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 198 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A 栋 601。
黄壮勉,男,1970 年 2 月出生,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时任飞马国际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费益昭,男,1979 年 11 月出生,时任飞马国际副总经理兼董秘,住址:深 圳市福田区。
乔康,男,1985 年 2 月出生,时任飞马国际监事,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飞马国际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飞 马国际提出陈述申辩但不要求举行听证,其余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 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飞马国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8 年 5 月,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方兴)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 2 亿元,借款期限 6 个月。飞马国际控股子公司东莞 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为前海方兴借款提供担保。
2018 年 5 月,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金恒)与五矿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 约定向后者转让 6.5 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5.5 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上 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然)与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 让暨回购合同》及《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向后者转 让 6.6 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5.5 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此外,飞马国际 的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与五矿信托签订《综合 授信合同》,约定飞马投资可向五矿信托申请使用 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 度使用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东莞飞马与五矿信托签订 《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华商金恒、上海长然、飞马投资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担保。
2018 年 8 月,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贸易)与绵商行签 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 6 亿元。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 高抵押合同》,为艾普贸易借款提供担保。
以上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总额达 24 亿元(实际发生借款金额 18 亿元),占飞 马国际 2017 年底净资产的 58%,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8 年 7 月至 8 月,飞马国际及其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 公司以支付预付款方式,向上海长然、上海昌何实业有限公司转出 138,234 万元, 其中 137,459 万元经深圳市合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转后,转入飞马投资。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总额达 137,459 万元,占飞马国际 2017 年底净资产的 33.22%,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6 日,飞马投资将其持有的飞马国际合计 4,102万股股票质押,但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质押股份。2018 年 9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票质押事项下发问询函,飞马国际向飞马投资核实后于2018 年 9 月 18 日进行了披露。
以上质押事项,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
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壮勉安排了上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股权质押事项,并向上市公司隐瞒相关情况。飞马国际时任董秘、副总经理费益 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大股东股份变动情况。飞马国际时任监事乔康 是办理土地抵押事项具体经办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回购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相关会计凭证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飞马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黄壮勉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黄壮勉、费益昭、乔康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飞马国际陈述申辩意见称,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项下,实际发生借款 金额是 18 亿元。经复核,我局认为,该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并且不影响对外 提供重大担保总额 24 亿元的认定,同意对申辩提出的事实予以载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我局决定:
1.对飞马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合并对黄壮勉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 元罚款;
3.对费益昭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乔康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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