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7 08:04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专项意见说明1、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证券代码:688398 证券简称:赛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8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特新材”)于 2020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2,919,782.97 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7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9 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24.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8,2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929.85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2,310.15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第 361Z001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59,298,522.43 元(不含税),其中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从募集资金中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50,615,094.34 元(不含税),剩余发行费用 8,683,428.09 元(不含税)。募集 资金到位前,公司已通过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2,919,782.97 元(不含税),现使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拟置换金额 金额(单位:元) (单位:元) 1 律师费用 188,679.25 188,679.25 2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2,083,018.81 2,083,018.81 3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 648,084.91 648,084.91 4 合计 2,919,782.97 2,919,782.97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鉴证报告及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2,919,782.97 元。 2、监事会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919,782.97 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3、会计师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361Z0073 号),认为:赛特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赛特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兴业证券对赛特新材本次审议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5、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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