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07:48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往来函件中确认,因标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资产损失613595822.89元,营收损失160630635元...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受理阶段。 ● 涉案的金额:79,840.16 万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披露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 仲裁申请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仲裁申请人由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于近期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因力帆乘用车与重庆盼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达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盼达汽车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请求 申请人: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资产损失 613595822.9 元; 2、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营收损失 160630635 元; 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交强险损失 22186109.04 元; 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租赁停车场的租金损失 1989077.3 元; 5、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二)上述案件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运营需要,需向被申请人购买大批量新能源汽车(以下简称“标 的车”),双方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签订了《关于采购新能源汽车的框架协议》(以 下简称“框架协议”),双方就标的车辆的购销达成意向条款,并约定具体购销合同由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与被申请人及指定销售商签订,所有购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享有及承担。
框架协议签订后,双方及其指定公司就购买标的车签订了详细的《购销合同》,2015 年至 2018 年期间,双方及其指定公司共计签订《购销合同》22 份,购买车辆近万台。 申请人购买车辆后,标的车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电池严重衰减、设计缺陷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大部分车辆出现故障需长期维修、甚至无法运营问题,给申请 人造成了严重损失。2018 年 9 月 26 日,双方针对申请人的损失赔偿签订了《关 于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补充协议》,约定标的车出现质量问题需维修造成停运的,每停运一天,被申请人应按 110 元/车赔偿申请人营收损失;申请人停运期间的交强险损失以申请人缴纳的交强险年缴纳额平摊至每天的费用标准计算(按整改、维修所消耗的天数作为计算基数);标的车因质量问题不能达到约定使用目而被申请人下线,且未达到约定的里程或运营年限的,经申请人确认后,应当赔偿申请人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计算方法为:资产损失=车辆购置价格(不含税)*剩余使用期限/折旧年限 5 年;申请人因停放下线车辆、故障车辆产生的停车费、车辆救援费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往来函件中确认,因标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资产损失 613595822.89 元,营收损失 160630635 元,交强险损失 22186109.04 元,租赁停车场的租金损失 1989077.3 元,总计 798401644.2 元。 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至今未赔偿。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 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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