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收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司被处以60万元罚款

2020-03-16 10:31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李笑笑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3月16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皇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

        3月16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皇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 “告知书”),原文如下:

        告知书主要内容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振平先生、付耶成先生、何维角先生、辛秀 山先生、刘静女士、李生禄先生、于凇琳先生、常红军先生、闻萌先生、刘锐先 生、高明星先生、闫立强先生、张文彬先生、谢维宏先生: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 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皇台酒业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等形式,虚增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102,464,927.88 元,导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项目金额虚增 102,464,927.88 元,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相关年度 报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 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时任皇台酒业董事长胡振平, 时任皇台酒业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皇台酒业财务总监何维角,以上三人是皇台酒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皇台酒业董事辛秀山、刘静、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明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皇台酒业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皇台酒业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以上十一人是皇台 酒业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辛秀山、刘静、李生禄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分别被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1. 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 对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3. 对辛秀山、刘静、李生禄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4. 对于凇琳、常红军、闻萌、刘锐、高明星、闫立强、张文彬、谢维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皇台酒业、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辛秀山、 刘静、李生禄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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