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股东违规减持致歉 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20-03-12 02:10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李笑笑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财经》文/李笑笑3月12日,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汽车”)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公司股东鹰潭市锦胜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

        《电鳗财经》文/李笑笑

        3月12日,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汽车”) 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公司股东鹰潭市锦胜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鹰潭锦胜”)的通知,公司股东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减持主要系其相关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存在认知解读不充分所致。

        公告显示,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鹰潭锦胜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 易系统合计减持本公司163,19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8,159,979,350的1.9999%。 上述权益变动后,鹰潭锦胜持有本公司股份 377,142,52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6219%, 不再是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鹰潭锦胜于 2020 年 3 月 9 日至 3 月 10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342,52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3%,交易价格区间 为 4.17-4.42 元/股,成交金额 10,182,444.12 元。

        鹰潭锦胜虽不再是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 5 点问答内容, “大股东依据《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 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 5%之日起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鹰潭锦胜本次减持行为未提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公告,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 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备案”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广汇汽车表示,鹰潭锦胜此次减持并非主观故意违规减持,本次减持主要系相关人员对减持相 关规定存在认知解读不充分所致。鹰潭锦胜意识到本次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就此进 行了深刻的反思和自查,并就本次减持行为给公司和广大投资者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恳的歉意。

        鹰潭锦胜在获悉上述减持属违规行为后,立即对本次交易行为进行了自查,对直接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重新认真、全面学习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树立合规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事先和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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