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起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 涉案金额1096.5万元

2020-02-05 08:45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二审案件受理费87,590元,由上诉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0-014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1,096.5 万元 本次二审判决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7,590 元, 由上诉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 性。 2019 年 8 月 13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鹏起”或“公 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07),原审原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因与*ST 鹏起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简称“东阳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东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83 民初 8905 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关于鼎立控股诉*ST 鹏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东阳法院已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书》,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31)。 2020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19]浙 07 民终 6051 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关于*ST 鹏起不服东阳 法院对鼎立控股诉*ST 鹏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提起的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事由: 鼎立控股于 2017 年 5 月 3 日进行破产程序,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后,发现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签订了《关于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 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截至 2017 年 5 月 3 日原审原告进入破产程序前,原审原告 尚未支付全部转让款,原审被告也尚未向原审原告转让股权,符合破产法第 18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为维护鼎立控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原审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结果 东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鼎立控股与被告*ST 鹏起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签订的《关于山东中凯 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于 2017 年 7 月 3 日解除。 2、 被告*ST 鹏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鼎立控股股权转让款1,096.5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795 元,由被告*ST 鹏起负担。 (二)原审被告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意见 *ST 鹏起不服东阳法院《判决书》([2019]浙 0783 民初 8905 号)的判决, 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ST 鹏起已经履行,不存在破产法规定的协议未履行完毕情况,依法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股权 转让协议》于 2017 年 7 月 3 日解除并无不当; 2、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3.2.3 条约定,鼎立控股公司应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鼎立控股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破产法规定涉案协议已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故鼎立控股公司已无支付第三期转让款的义务,鹏起科技公司以鼎立控股公司未支付第三期转让款构成实质性违约为由主张不予退还定金缺乏依据,一审判决鹏起科技公司向鼎立控股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1,096.5 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7,590 元,由上诉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会高度重视本案,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 民终 6051 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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