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蟒佰利公布多起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暂未受重大影响?

2020-02-05 07:26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李笑笑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2月4日晚间,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蟒佰利”),发布公告称,近期,公司收到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

        2月4日晚间,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蟒佰利”),发布公告称,近期,公司收到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2019】5 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2019】7 号)、焦作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安监罚【2019】7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2019】5 号)的主要内容显示,经调查,龙蟒佰利存在年产12万吨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龙蟒佰利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 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龙蟒佰利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限期六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2019】7号)的主要内容显示, 经调查,龙蟒佰利年产30万吨硫氯耦合钛材料绿色制造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配电设施、电器仪表系统和管线工程尚未建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龙蟒佰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研究,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停止建设;(2)按照总投资额6500万元的百分之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

        焦作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安监罚【2019】72 号)显示,经调查,龙蟒佰利组织建设的100万吨/年高盐废水深度治理项目,前期焦作市应急管理局已要求停止建设,在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的情况下,项目仍有开工行为。上述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公告指出,以上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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