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1 08:57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关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19-173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 2,071,312,110.86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 公司需向嘉兴盛天支付执行标的金额 1,988,850,860 元及申请执行费, 需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8,040.50 万元。
本次诉讼可能 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9)浙执 27 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9)闽 0203 执 8081 号、北京市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 0109 执 2734 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盛天”)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或“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 日、2019 年 10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 2019-075)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9-145)。 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浙执 27 号。 要求公司: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的 1,988,850,860 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 2、支付执行费 2,056,250.86 元。 公司已向法院汇报公司财产状况,现因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正配合法院执行中。
二、关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5 日、 2019 年 7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9-026)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 2019-077)。 2019 年 8 月 14 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暨执行案件告 知书)(2019)闽 0203 执 8081 号,责令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将执行款缴至法院账户。 2019 年 10 月 16 日,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 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1、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在编号 LC20121800004 国内信用证项下垫款 本金 8000 万元、罚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2、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律师 费 40 万元。 3、本案执行费用由各被申请人承担。 2019 年 12 月 23 日,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厦门市思 明区人民法院将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关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账户(包括募集 资金账户),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8-105)。 因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协议书,据此双方就本案亦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2019 年 12 月 28 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终结对(2018)京 0109 执 2734 号案件 的执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向嘉兴盛天支付执行标的金额 1,988,850,860 元及申请执行费,公司需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8,040.50 万元。上述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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