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涉再审诉讼 公司利润暂不受影响

2019-10-21 05:57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李笑笑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10月20日晚间,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城发环境”)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义马煤业...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

1020日晚间,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城发环境”)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533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书》和(2019)最高法民申5236号应诉通知书。

公告显示,审受理机构为最高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5236号。再 审原因为义煤集团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533号民事判决。

本次再审涉及的案件原审的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2019年1月21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2019年4月3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和2019年10月19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进行了披露。

本次再审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和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为义煤集团,再审被申请人为公司(一审被告和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和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腾跃公司)。

义煤集团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53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依法裁定再审;2.依法改判公司、腾跃公司向义煤集团偿还11100万元及利息3296.7万元(自2014年1月1日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3.改判被申请人负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再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

城发环境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再审尚在审查阶段,对公司未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再审案件是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置出的水泥资产相关的案件。根据2017年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对于定价基准日后发生的与拟置出资产及其子公司有关的处罚、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索赔,而给同力水泥造成损失的,由河南投资集团负责承担。”鉴于2017年9月水泥资产已完成置出,本次再审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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