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司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将被查封

2019-07-01 06:09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李笑笑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6月2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

7月2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法院”)的传票、《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初668号)。

公告显示,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信托”),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实业”)。

 2016年10月31日,华信信托与本公司签订了编号华信贷字161022001《借款合同》,华信信托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本金18,000万元。

 2016年10月31日,华信信托与海南实业签订了编号华信贷字161022001-抵《抵押合同》,约定由海南实业以其合计14,487.17平米的房产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6年11月1日在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房屋现房抵押登记(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66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本公司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将该季度的贷款利息及尚欠的复利、违约金等支付给华信信托,但本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华信信托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12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

2019年5月6日,原告华信信托向大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新大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00元及直至全部贷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为5,098,961.32元,债权额暂总计为人民币185,098,961.32元;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全部贷款偿清之日,按18%/年的利率以185,069,480.66元为基 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复利、罚息,按日9%/360以185,069,480.66元为基数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确认编号华信贷字161022001-抵《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全部债券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律师费及案件实际支出由全体被告承担。 2019年5月22日,原告华信信托向大连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9年5月22日,大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初668号)。

《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华信信托诉被申请人新大洲、海南实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信信托于2019年5月22日向大连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大洲、海南实业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85,098,961.32元或等值财产。

大连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信信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大洲、海南实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98,961.32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大连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目前,*ST大洲将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沟通。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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