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东电力虚增营收三宗违法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恐失职

2019-07-26 02:27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森东电力虚增营收三宗违法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恐失职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查,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东电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森东电力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9月至2015年初,森东电力向49名森东电力公司员工发行股份71.03万股。针对上述事实,森东电力未依法予以披露,森东电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森东电力虚构原材料采购交易金额641.6万元,《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辽宁恒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恒壹”)共向森东电力销售原材料19.58万元。但森东电力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5年森东电力向辽宁恒壹采购原材料共计661.18万元,虚构采购交易金额641.6万元。森东电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三、森东电力虚增营业收入1197.44万元,《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6日,森东电力与一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明”)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森东电力向上海一明销售高压手车柜等设备44台,销售交易金额1401.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森东电力在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向上海一明销售产品1401.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197.44万元(扣除税费后)。森东电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森东电力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对森东电力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邱丽新,董事、总经理杜占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梅长捷,董事会秘书梁冬寒,董事、副总经理张蕾,董事贺明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主办券商是西部证券。2016年1月,森东电力以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共发行150万股,每股人民币4.5元,募集资金675万元,认购对象正是西部证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

一、对森东电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邱丽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杜占敏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四、对梅长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梁冬寒、张蕾、贺明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森东电力等7名责任人)

当事人: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东电力),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邱丽新,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森东电力董事长,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杜占敏,男,1955年10月出生,时任森东电力董事、总经理,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梅长捷,女,1969年5月出生,时任森东电力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梁冬寒,女,1981年12月出生,时任森东电力董事会秘书,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张蕾,女,1978年9月出生,时任森东电力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贺明明,女,1983年1月出生,时任森东电力董事,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森东电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梁冬寒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我局听取了梁冬寒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森东电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森东电力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9月至2015年初,森东电力向49名森东电力公司员工发行股份71.03万股。针对上述事实,森东电力未依法予以披露,森东电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森东电力虚构原材料采购交易金额6,416,000元,《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辽宁恒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恒壹)共向森东电力销售原材料195,800元。但森东电力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5年森东电力向辽宁恒壹采购原材料共计6,611,800元,虚构采购交易金额6,416,000元。森东电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三、森东电力虚增营业收入11,974,353.85元,《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1月16日,森东电力与一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明)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森东电力向上海一明销售高压手车柜等设备44台,销售交易金额14,009,994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森东电力在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向上海一明销售产品14,009,994元,虚增营业收入11,974,353.85元(扣除税费后)。森东电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森东电力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

对森东电力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邱丽新,董事、总经理杜占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梅长捷,董事会秘书梁冬寒,董事、副总经理张蕾,董事贺明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梁冬寒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本人在本案部分违法事实发生时,未在森东电力担任董事会秘书,过错责任较小,请求从轻处罚。我局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森东电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邱丽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杜占敏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四、对梅长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梁冬寒、张蕾、贺明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9年7月25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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