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子公司诉讼追索应收账款 涉案金额13.7亿元

2019-06-20 09:14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2016年2月28日,原告、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GPZY-GM-20160228”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二将其持有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名称为“沙钢股份”)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19-031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江铜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74,321,942.85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62,762,856.53元(含本次涉案金额但不含已披露诉讼金额)。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于近期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对历史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集中追索。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年6月3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59.05%股份的子公司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国贸”或“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19年6月18日,江铜国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9年6月3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65号1009室 法定代表人:苏友明 2、被告一: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发路39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司融然 3、被告二:燕卫民,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717弄13号801室 4、被告三:郑建龙,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 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溪东村商贸街9号 5、被告四:范燕燕,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2758弄37号 6、被告五: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3803-2室 法定代表人:孙春英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自2013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曾用名:上海鹰悦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系列买卖合同,其中包括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8月29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编号为“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统称为“5653购销合同”),以及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6027采购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5653购销合同与6027采购合同统称为“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电解铜,被告一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上述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自身计划购买货物,依约支付货款,但被告一未能按时交货。2018年2月7日,原告、被告一对被告一在买卖合同项下债务本金金额、违约金等进行确认,并签署了《江铜国贸与上海鹰悦账务数据及欠款利息的确认函》,被告一未能交货部分对应的货款合计为1,060,040,148.40元。 一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算,违约金税费由被告一承担,故违约金年化利率为16.95%;另原告还有权要求被告一承担因此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016年2月28日,原告、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GPZY-GM-20160228”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二将其持有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名称为“沙钢股份”)12,536,000股质押给原告,为买卖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交货义务/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最高额:1,500,000,000元)。2016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二办理了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ZYHL-JTGJ-GQZYHT-201306”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将其持有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质押给原告,为5653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交货义务/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最高额:600,000,000元)。2013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3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YYSY-JTGJ-GQZYHT-20130624”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将其持有的被告五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51%股权、49%股权质押给原告,为5653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交货义务/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最高额:363,53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2年1月1日,被告二出具《担保函》,为5653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1,500,000,000元),被告二另于2015年4月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对截至2015年4月13日被告一应向原告返还的货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违约金自被告一逾期发货之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等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9月6日,被告三、被告四出具《担保函》,为5653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对原告的交货义务/返回货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600,000,000元)。被告五出具《担保函》,为6027采购合同项下被告一对原告的交货义务/返回货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1,500,000,000元)。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060,040,148.40元(包括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1,040,040,148.40元、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4月25日的违约金314,281,794.45元(包括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310,500,682.62元、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金3,781,111.83元)以及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止的违约金(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1,040,040,148.40元为基数,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20,000,00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6.95%的年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4、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二协议,以被告二质押的12,536,000股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075,股票名称“沙钢股份”,质押登记编号: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项下被告一应付款项范围内且以1,500,00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一协议,以被告一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185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600,00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一协议,以被告一质押的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有限公司的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8号】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编号为 “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 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8、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购销合 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1,500,000,000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 《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600,000,000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10、判令被告五就被告一在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 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1,500,000,000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74,321,942.85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序案发诉讼公司 案 标的 诉讼进 号单位地位持有 被告 由 额 案情简介 展情况 股份 (元) 2016年9月5日,原告作为卖方与被告一签署了系 列《铜杆线销售合同》;2016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 2019年5 1、上海 二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二将其持有的 月9日, 上海 鼎潮国 合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000,000股质押给原告, 此案经 江铜 际贸易 同 298, 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内 上海市 1 营销 原告 100% 有限公 纠 811, 原告与被告一所签署的所有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付款 第一中 有限 司; 纷 805. 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被告二另 级人民 公司 2、燕卫 28 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上述期间内为被告一的 法院立 民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欠 案受理 付原告货款共计241,031,119.48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共计57,780,685.8。 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转让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全部应收 1:上海 账款,总计272,790,332.58元。原告与被告一就债权转 顿展实 让事项向被告二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同日原 业有限 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保证金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 公司; 支付2,790,332.58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在保理款项 2:上海 中提前扣除。 江铜 长展国 同时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协议》,以 2019年4 国际 间接 际贸易 合 被告三拥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两处房地产为被告二 月26日, 商业 持有 有限公 同 386, 在《购销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承担 此案经 2 保理 原告 59.0 司; 纠 991, 抵押担保责任,最高债权限额为500,000,000元。2016 上海金 有限 5% 3:上海 纷 000. 年8月16日被告四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自愿为被 融法院 责任 济川房 00 告二在《购销协议》项下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 立案受 公司 地产开 证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债权限额为 理 发有限 500,000,000元。 公司;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保理款 4:燕卫 252,790,332.58元(根据约定直接扣除保证金 民 2,790,332.58元,实际支付250,000,000元)。但被告 二并没有支付到期应付款。欠付保理款270,000,000元, 违约金116,991,000元。 2016年8月4日,上海西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 1、江西 西拓”)作为买方与被告一签订《铜杆线采购合同》, 省机械 总价为65,673,940元。 设备进 2016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保理协议》, 出口公 约定双方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所对应的 司; 基础债权为被告一向上海西拓基于上述《铜杆线采购合 2、上饶 同》和《铜杆线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而产生的应收账 市金领 款。此外,抵押人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均明确系争 江铜 国际酒 《保理协议》属于其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协议》中被担 2019年5 国际 间接 店有限 合 93,1 保的主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保证金协议》,月16日, 商业 持有 公司; 同 85,4 约定被告一向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262,176.92元,可在 此案经 3 保理 原告 59.0 3、上饶 纠 77.0 保理款中直接扣除。前述协议签订后,2016年8月15日,上海金 有限 5% 县中德 纷 9 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保理款60,262,176.92元。 融法院 责任 实业发 针对上述《保理协议》项下被告一所承担的相关义 立案受 公司 展有限 务,被告二以上饶县旭日街道办6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理 公司;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1亿元。被告三以上饶县旭日 4、李航; 街道办11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 5、魏辽 为1亿元,债权确定期间均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 豫; 年12月31日。被告四以北京市海淀区房产提供抵押担 6、何凡 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60,268,980.15元。被告 超 五、被告六出具《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被告一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二、三、四、五、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他费用27,523,300.17元。 2016年10月1日,原告先后与被告一签署《铜杆线 销售合同》《铜杆线销售补充协议》《铜材产品销售合 同》。 1、上海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年10月 2019年5 上海 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后者以位 月28日, 昶迈贸 合 86,8 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228号世纪麦迪逊 此案经 江铜 同 50,6 广场商业办公楼101室、C栋2301室-2306室、C栋2201 上海市 4 营销 原告 100% 易有限 有限 纠 25.4 室-2206室提供最高额为99,689,100元的抵押并办理了 第一中 公司; 纷 5 抵押登记。同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担保函》,针对 级人民 公司 2、魏辽 上述销售合同货款支付义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为50000 法院立 豫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案受理 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一欠付原告的货款金 额为人民币75,965,815.34元,违约金为10,694,810.11 元。 1、江苏 汇雅金 属贸易 2016年10月1日及11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先后 有限公 签署《铜杆线销售合同》《2017年度铜材产品销售合同》。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年10月 司; 1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后者以位 2019年5 上海 2、上海 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228号世纪麦迪逊 月28日, 江铜 合 212, 广场商业办公楼106/108/110室提供最高额为17,710万 此案经 昶迈贸 同 853, 元的抵押担保。 上海市 5 营销 原告 100% 纠 563. 2017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三签署《最高额抵押 第一中 有限 易有限 公司 纷 61 合同》,后者以宝塔大道西侧(富阳春天住宅小区)6幢 级人民 公司; 附属门面商3号等35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最 法院立 3、:江 高额为7,000万元的抵押担保。上述房产均已办理了抵 案受理 押登记。 西省康 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的金额为人 盛投资 民币184,717,917.82元,款违约金为27,885,645.79元。 有限公 司; 2017年5月24日,原告(卖方)先后与被告(买方) 签署《铜杆线销售合同》《2017年度铜材产品销售合同》2019年5 上海 上海巍 为担保上述合同的履行,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17年 月28日, 江铜 合 345, 5月24日、2017年6月14日、2017年8月1日签署三 此案经 熙贸易 同 908, 份《最高额抵押协议》,以被告拥有的位于浏阳市大瑶 上海市 6 营销 原告 100% 纠 151. 镇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第一中 有限 有限公 公司 纷 00 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三层房屋所有权及相 级人民 司 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 法院立 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的金额为人 案受理 民币314,039,236.86元,违约金为25,235,372.47元。 2016年1月28日,原告作为卖方与被告一签署了系 列《铜杆线销售合同》,2016年1月27日,被告二向原 1、上海 告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为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 2019年5 上海 硕禾贸 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内原告与被告一所签署的所有 月24日, 江铜 易有限 合 87,1 购销合同项下为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案经 营销 原告 100% 公司; 同 57,4 2016年1月28日,被告三与原告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上海市 7 纠 约定由被告三将其所持有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第一中 有限 2、燕卫 纷 67.8 17,734,425股股票质押给原告,为自2016年1月27日 级人民 公司 民; 9 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内原告和被告一签署的所 法院立 3、袁燕 有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 案受理 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欠付原告 货款累计62,406,732.01元,违约金24,750,735.88元。 2016年2月29日起,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系列《铜杆线 销售合同》,2016年2月29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担 1、上海 保函》,承诺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 2019年5 上海 悦匀贸 日止期间内原告与被告一所签署的所有购销合同项下被 月24日, 江铜 易有限 合 76,6 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2月28日,此案经 营销 原告 100% 公司; 同 82,8 被告三与原告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三 上海市 8 纠 将其所持有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8,331,130股股票 第一中 有限 2、燕卫 纷 23.3 质押给原告,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 级人民 公司 民; 6 日止期间内原告和被告一签署的所有购销合同项下被告 法院立 3、袁燕 一的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案受理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欠付原告货款53,135,652.51 元,违约金23,547,170.85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962,762,856.53元(含本次涉案金额但不含已披露诉讼金额)。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于近期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对历史产生的应收账款 进行集中追索,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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