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5000万元“飞单案”终审

2019-05-22 10:13 | 来源:证券日报 | 作者:毛宇舟 | [银行]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内部人员在利益驱使下,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使得客户将代销或者银行未批准予以销售的产品误以为是银行产品而购买的现象。

        近年来,因理财产品飞单而造成的商业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理财纠纷事件日益增多。而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某股份制银行“飞单案“终审判决,或为类似案件中金融机构是否应担责以及担责比例提供参考。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公主坟支行“飞单案”相关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系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多位理财客户。该案件事发2013年,涉案金额共计5000余万元。根据终审判决,该银行被判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银行对本报记者表示,其已就案件向高院提起再审,如高院受理,判决将暂缓执行。

银行理财变基金

        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内部人员在利益驱使下,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使得客户将代销或者银行未批准予以销售的产品误以为是银行产品而购买的现象。很多飞单产品风险较高,易出现亏损,往往会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失。

        在该银行飞单案件中,共有43名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共计5000余万元。判决书中写明,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申某,在担任个人客户经理期间,私自向投资人邵某、丁存英等43人销售非银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

        虽是银行客户经理的个人行为,但由于是在银行内完成的购买,且客户经理的个人资产不足以支付赔偿,因此投资人一般主张向银行索赔。有投资人表示,在购买申某推荐的“资亿基金”之前,也从公主坟支行购买过“xx基金”理财产品,购买方式与“资亿基金”的购买方式一致,都是在理财室以刷POS机的形式付款,没有在柜台窗口进行过付款。

        银行方面表示,行内设有贵宾室,但在贵宾室无法完成购买基金的交易,必须去柜台的普通窗口办理付款,客户在该行购买的(正规的)理财产品不可能使用POS机付款,购买“资亿基金”使用的是xx公司的POS机。

        此外,该银行指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均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理财协议文本及说明书等文件均加盖银行印章,并附有经办业务人员签字,且银行多次对员工进行培训,禁止员工充当中介,已尽到相应义务。

        根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此案件中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在诉讼中,投资人希望能够全额拿回本金和利息,从判决结果来看,部分投资人从银行获得的赔偿仅为购买本金的两成。

        以北京的王女士为例,共损失本金5748700元,王女士希望获得赔偿共计4024090元,按照终审判决,上述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仅需向王女士支付1149740元的赔偿。

        根据法院判决,公主坟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判决指出,该股份制商业银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申某的私售行为,其公主坟支行的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银行不能逃避主体责任

        近年来银行飞单现象并不少见,2014年,某股份制商业银行龙江支行理财经理飞单5000万元;2017年,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下辖航天桥支行涉案人员销售虚构理财产品飞单,涉案金额约16.5亿元;2018年,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商丘分行行长何凯以办理银行业务需要资金为由,非法集资108.46亿元,造成投资者损失4.55亿元。

        银监会曾指出,银行业案件频发,多与银行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相关,暴露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足、部分从业人员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

        为了整顿这一现象,监管层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范银行行为,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一名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飞单现象多发主要是因为银行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在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之前,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这给一些人留下了犯罪的空间。

        从银行从业人员的角度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该文件要求,银行全体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及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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