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6 11:24 | 来源:证券日报 | | [保险]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该《通知》旨在允许和规范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行为,首先明确了参与目的,规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5月1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允许和规范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行为,首先明确了参与目的,规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通知》还明确参与方资质条件,保险机构需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方可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同时,还明确业务开展遵循“监管+业务”双规范原则,既要遵守银保监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也要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此外,通知还提到强化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监测并定期评估风险,向银保监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
该《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工具,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对冲手段;有利于充分调动保险资金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优势,加大对民企融资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改善民企债券投资者结构,提高民企债券的流动性并促进民企债券的发行。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研究通过多种渠道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资金,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是一个小众业务,这份《通知》实际上是为保险资金开了一个‘窗口’。保险资金作为一个企业化的状态,先收钱后赔付的模式,有资本盘活的空间,因此保险资金需要找各种各样的出口”,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开了“窗口”,但并不是强制保险资金来做。对于保险机构是否会积极参与,郝演英认为,就目前环境而言,很多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部门还会对此进行多方面评估。无论如何,保险资金运作需要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几大原则。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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