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4 09:15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重庆市隆金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欧览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诉京粮控股、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案号为(2019)川民初58号。
《电鳗快报(原号外财经)》文 /刘云峰
5月14日晚间,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粮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重庆市隆金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欧览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诉京粮控股、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案号为(2019)川民初58号。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二承担(2016)川民初第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二支付(2016)川民初第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欠款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25800万元(包含欠款本金15000万元,利息及 违约金10800万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二支付(2016)川民初第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律师费500万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二支付(2016)川民初第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诉讼费、保全费500900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二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欠款利息及违约金暂计3694万元(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17.5%计算利息,从2018年2月22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被告实际支付利息应按年化利率17.5%支付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承担;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2-6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以上金额暂合计为:30044.09万元。
原告一和原告二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并主张: 2014年10月22日,成都市龙泉驿区龙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众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等签署相关协议,约定了众和公司尚欠龙腾公司人民币15000万元等事宜。同时,被告一向龙腾公司出具《担保函》,为众和公司的相关债务向龙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3月15日,龙腾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众和公司等,经调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6)川民初第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众和公司对龙腾公司的相关债务。 2018年1月25日,龙腾公司将其对众和公司的相关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二。2019年1月15日,原告一与原告二签署《债权共有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共享有对众和公司的上述债权。 现原告一和原告二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京粮控股,要求京粮控股就众和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北京市万发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指出,经查询公司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的历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均未涉及与上述《担保函》相关的任何信息。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取得《担保函》原件,无法判断《担保函》及上述盖章和签字的真伪。如上述《担保函》及盖章、签字均属实,则上述《担保函》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履行任何信息披露义务,属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的原法定代表人郑清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利用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违规担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且目前实践中已有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的司法判例。但本次违规担保是否有效仍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为准。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及重组相关方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重大资产重组之资产交割协议》以及重组相关方出具的相关承诺,任何第三方对公司未披露的且实际承担的超过基准日财务报表上记载的额外负债向公司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或要求,均由原控股股东或其指定主体负责解决及承担,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因此,公司预计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重大影响。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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