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润环能实际控制人变更业绩承诺

2019-05-14 02:41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阮晓琴 | [新三板]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按照协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承诺,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0.81亿元,若该业绩承诺未实现,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计算公式对投资方予以现金补偿。

        东润环能实际控制人变更不达标事项的业绩承诺。

        2017年3月,东润环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建清、刘丹(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璞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方”)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等条款。按照协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承诺,公司2017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0.81 亿元,若该业绩承诺未实现,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计算公式对投资方予以现金补偿。实际上,公司2017 年税后净利润为-3806.15万元,未达到业绩承诺。

        经协商,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9 年5月9 日与投资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涉及补偿方式调整:补偿方式由现金补偿调整为股份补偿;增加关联方邓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友好协商,尽快对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补偿时间、补偿具体方式等内容达成书面一致等。

        公司称,如果后续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达成书面一致的应补偿股份数量较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变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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