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3 11:31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 [保险]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或仅限于对冲风险,并且保险机构或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即不能作为卖方。
上海证券报近日从市场上独家获悉,为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丰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工具,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部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望进一步向保险资金放开。
“保险资金有望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保险资管圈人士透露称。据了解,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
目前,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经验并不算丰富。因此,上述人士透露称,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或仅限于对冲风险,并且保险机构或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即不能作为卖方。
“我们预计,并不是所有的保险机构都可以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未来可以参与的保险机构,首先应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并符合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上述人士分析表示。
一位熟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保险资管机构人士告诉记者:“因为市场有一定的需求,所以前两年开始,业内就有人建议放开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这项业务的放开,对于保险资金控制信用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不过,具体落实到实操层面,业内人士预计,在未来“闸口”被打开后,可能还需要配套细则或相关监管口径的落地。
上述人士分析表示,首先,监管部门需要明确“偿二代”中保险资金参与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风险因子,以使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有评估这一新型投资品种最低资本的标准。
其次,即将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实施的新会计准则IFRS9中,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信用风险预算又该如何计提?“只有这些明确了之后,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才会正式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上述人士对记者说。
至于保险资金未来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程度有多深,受访的多位保险机构相关人士回复记者称:这要看这个市场当时的供给情况而定。
上述人士还提醒说:“不同于保险机构熟悉的债券、股票等传统投资品种,金融衍生品相对比较复杂。未来一旦‘闸口’被打开,保险机构在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时,一定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严防风险,并且应该实时监测
相关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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