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康被指财务造假:谁为康得新和康美药业的错误买单?

2019-05-11 11:15 | 来源:新浪法问 | 作者:王茜 李诗韵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股民的索赔需要在证监会处罚后正式启动,目前还处在准备阶段,这是基于过于虚假陈述的前置程序规定,目前股民仍需要耐心等待

        “前科累累”的康美药业和康得新两家公司近来双双被曝出巨额资金问题。

        其中,康美药业对外承认公司核算账户资金时存在错误,造成货币资金多计299多亿元;康得新则是122亿银行存款的存在性无法被确认。这两家公司不仅“同姓”,且都已先后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如今又再添新“锤”。

        康得新的剧情尤为曲折,不仅三名独董对前述存款真实性表示质疑,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副总裁也表示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最戏剧性的是,相关银行回函称相关存款账户余额为0,而银行亦被质疑配合造假。

        康美药业除了前述“隐形”的299亿货币资金,还存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及款项收付方面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共计14处,包括2017年营业收入多计近90亿元,存货少计195亿余元,营业成本多计76亿余元等等。

        令人唏嘘的是,康得新与康美药业,一个曾被认为新材料行业的大白马,一个号称中药饮片行业内生产规模最大的医药公司。康得新最高市值曾于2017年11月攀升至945亿元,如今仅为144亿元。而康美药业也从千亿市值缩水至319.32亿元。

双康被指财务造假 面临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对于康美药业和康得新的前述资金问题,投资者们和媒体们都质疑其财务造假。然而,康美药业实控人、董事长马兴田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财务差错和财务造假是两件事”。

真是如此吗?

        对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两家公司应该来说已经有极大的造假的嫌疑了,目前只是缺少一个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定论。目前公司方面被证监会处罚应该是基本的了,另外不排除两家公司会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有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两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金。

        股民的索赔需要在证监会处罚后正式启动,目前还处在准备阶段,这是基于过于虚假陈述的前置程序规定,目前股民仍需要耐心等待。”

        刘国华律师认为,这两家公司此前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是否构成财务造假尚需监管部门进一步查明。如果构成,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他进一步指出,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责任方面,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方面,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在行政处罚出台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盘点财务造假前车之鉴 董高监面临什么处罚?

        针对“双康”可能面临的财务造假嫌疑,许峰律师表示,近期前董事长被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大智慧案,具有很大参考性。

        今年4月26日,大智慧实控人张长虹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接受调查。此事指向了2016年大智慧爆出的信披案:大智慧曾虚增2013年度利润1.21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大智慧以及张长虹等责任人被证监会处以警告罚款,张长虹等责任人还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刘国华律师表示,由于有比较具体的司法解释,目前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人起诉索赔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和较多的实践案例,可参考的案件较多,如东方电子案、京天利案、佛山照明案、大智慧案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东方电子案中,原东方电子董事长隋元柏等三名高管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针对涉事公司的董高监,许峰律师指出,在此次调查中,两家公司的大部分董监高都可能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个别直接负责的人员还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刘国华律师指出,由于我国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设置了前置程序,如果没有相关机关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或者生效的刑事判决,投资者很难对他们提起民事诉讼。

        不过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但难度较大。如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普通投资者很难达到这个标准。

        “显然,目前的监管措施尚不足以惩治违法者,保护守法者。监管不仅仅是证监会的事,证监会仅仅是行政方面的监管,应该是立法、司法、行政全方位的监管。立法上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守法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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