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8 09:44 | 来源:未知 |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2018年9月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大智慧(3350,-005,-147%)(维权)(601519)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大多数投资者索赔提起的上诉,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中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判决。
问题一:目前是否所有案件都已经终审判决?
许峰律师介绍,目前仅很少部分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大多数案件都还在等待阶段,国庆节后系列判决应该会陆续送达给原被告各方。
问题二:终审判决中对于投资者损失与大智慧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如何?
上海高级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对于普通市场投资者而言,大智慧公司提前确认及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足以构成导致股票价格上涨的因素。对公司收入、利润成本分配也可能存在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2月28日)之后,揭露日(2015年11月7日)之前购入系争股票,持有至2016年1月12日仍未卖出,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确定的索赔条件。一审法院认定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与大智慧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问题三:对于系统风险问题,上海高级法院如何认定?
对于市场颇为关注的系统风险问题,上海高级法院判决中称根据当时市场具体情况,遵循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酌情认定本案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为30%或者15%。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未认定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股市异常波动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在计算损失时未酌情扣除部分系统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错误,上海高院予以纠正。也即,从终审结果来看,如果投资者符合相关买卖条件并且在2016年初熔断机制实施之前已经卖出股票的,二审法院认为存在15%的系统风险,而此前一审阶段并未扣除系统风险,截止2016年1月12日基准日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二审法院认为总计存在30%的系统风险。
问题四:二审中对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如何看待?
二审法院依然认为立信会所应该对投资者损失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作出详细说理,驳回了立信会所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
问题五:目前有多少投资者提起索赔?
大智慧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截至2018年8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合计2401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8689.05万元,其中撤诉案件合计556例,金额合计为13341.34万元,截止2018年半年报期末大智慧计提的预计负债总额为254959610.47元。
问题六:二审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观点是否有改变?
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揭露日的观点,即仍认为2015年11月7日为本案揭露日,对于个别以2015年5月1日大智慧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日为揭露日,并以此作为上诉理由的案件,二审法院没有采信该种观点。
问题七: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上海目前已成立金融法院,此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大智慧系列索赔案已由上海金融法院负责管辖,后续投资者再提起索赔,将均由该法院管辖。
问题八: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到何时?
许峰律师认为,因为大智慧于2016年7月26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该案诉讼时效到2019年7月26日届满。
问题九:终审结束后,投资者是否即可获得赔偿?
许峰律师称,预计大智慧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均不会主动履行法院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故近期将代理投资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不排除大智慧及立信方面会向最高法院申请在再审,再审申请一般对于强制执行没有影响,但过往也出现过极端案例影响了执行,提醒投资者理性看待。
问题十:目前的大智慧投资者可索赔条件是什么?
许峰律师介绍称,目前上海两级法院均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大智慧股票符合索赔条件。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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