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3个月5次“喊话”压实主体责任 专家建议四方面发力

2021-01-18 13:56 | 来源:证券日报 | 作者:昌校宇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1月16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第二十五届(2021年度)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坚持四个“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队伍强不强,关键看“头羊”。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而“关键少数”人员的作为,则关系着上市公司的质量。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压实主体责任要求明晰主体范围、并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只有确定各市场主体责任内容,明确主体责任对应的监管结果,才能倒逼市场主体尽好责、履好职,减少和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进而形成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良好协同的局面,共同推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盯住“关键少数”

        压实主体责任

        1月16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第二十五届(2021年度)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坚持四个“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而其中之一便是“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阎庆民指出,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要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完善治理、规范发展、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引领创新,真正扛起提高质量的第一主体责任。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加上本次的表态,对于压实主体责任,证监会近3个月来已至少5次公开发声。其中,去年10月2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正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压实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等;去年12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0央视财经论坛暨上市公司峰会上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必须承担起直接责任、第一责任,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责无旁贷”;去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证监会表示,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去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要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压实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

        “上述密集信号显示,盯住‘关键少数’、压实主体责任将是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实现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今年相关政策措施有望继续出台。”董忠云认为,监管作为外部力量,更多是发挥监督和辅助的作用,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更主要的还是在于各市场主体和“关键少数”要形成内生动力,为此监管层需要营造有利于内因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

        华财新三板研究院副院长、首席行业分析师谢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难看出,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将越来越全面和严厉,这实际上是我国资本市场将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必然要求。注册制以“市场化”为导向,但前提和基础是“法治化”,“法治化”为资本市场“市场化”保驾护航。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核心,相关市场行为主要围绕‘上市公司’这个核心展开。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有利于提升公司质量,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从而有助于建设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发展生态。”谢彩介绍,一方面,着力营造上市公司持续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环境对上市公司聚焦主业、不断提升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至关重要,也是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督促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有利于上市公司将内部经营和外部监管有效结合,从而有效提升投资者保护,实现资本市场监管层、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多方共赢。

        去年涉上市公司

        罚单超4000张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2020年全年,证监会、银保监会、市场监督总局、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共开出4285张种类不一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罚单”。

        从处罚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来看,上市公司本身被罚969次,占比22.6%;包括原公司高管在内,公司高管被罚2090次,占比48.8%;公司股东被罚473次,占比11.0%;董事长被罚430次,占比10.0%;实际控制人被罚426次,占比9.9%;董秘被罚330次,占比7.7%(由于多个市场主体出现在同一宗违规行为中,上述数据有部分叠加)。

        谈及接下来在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方面还需如何发力,谢彩认为,强化“关键少数”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可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第一,继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夯实资本市场依法监管基础。继续推动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第二,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提升资本市场智慧监管能力。第三,加强推进和宣传举报人制度,增强社会力量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与社会很多市场主体都有关联性,通过加强推进和宣传举报人制度,有利于增强社会力量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第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一方面,让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知法懂法守法;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重大违规行为处罚的宣传,提升监管威慑力。

        “压实主体责任是一项系统工程,除证监会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等市场相关机制外,在法律层面也需要高度配合。”董忠云还补充称,同时,需要进一步发挥投资者、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为此应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特别是普通投资者的发声渠道和维权渠道,不断加强投资者保护,进而对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特别是“关键少数”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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