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6 10:49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 [汽车]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等七种情形。
6月5日,南都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因实施纵向垄断协议,被罚款1.628亿元。
据悉,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通过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以及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指出,此举违反《反垄断法》关于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规定。且在调查过程中,长安福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
据南都记者了解,上述规定的豁免情形包括,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等七种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长安福特的行为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长安福特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持续加强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严肃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工商信息显示,长安福特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由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为2.41亿美元。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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