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曝光企业欠缴排污费 中国石化长安福特等上榜

2018-01-31 08:56 | 来源:未知 | 作者: 李 彪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环保费改税工作已完成,但一些企业多年欠缴排污费的问题仍未解决。

   环保费改税工作已完成,但一些企业多年欠缴排污费的问题仍未解决。《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连日来,北京、天津、重庆、山东、江西、内蒙古等多地相继曝光企业欠缴排污费情况,部分企业欠缴金额达上千万元,部分企业面对监管罚单干脆一分不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监管点名的单位涉及中国石化(7.210, -0.23, -3.09%)、中国铝业(8.090, 0.00, 0.00%)、重庆钢铁、五菱汽车及长安福特等多家知名企业。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效力较低,欠缴情况一直存在;环保费改税后,欠缴问题有望得到根本解决。
 
  部分企业一分未缴
 
  天津市环保局1月29日公布的信息显示,天津壹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欠缴2016年二季度排污费26218元,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正在执行中;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欠缴2015年四季度、2016年前三季度排污费,共计14158452元,均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正在执行中。
 
  据了解,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是由天津冶金集团与友发共赢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国有控股公司,是天津冶金集团下属的骨干企业。实际上,该企业此前就出现过因环保问题被处罚的先例。比如,在2017年10月24日天津市环保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原料场内有细颗粒铁矿粉、焦炭、混匀矿等易产生扬尘的料堆,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尘抑尘,监管对其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每日经济新闻》进一步调查发现,出现企业欠缴排污费问题的并非天津一地。近段时间以来,北京、重庆、山东、江西、内蒙古等多地均有企业因欠缴排污费而被当地监管部门点名。
 
  重庆市环保局1月30日通报的2017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欠缴情况显示,欠缴共涉及19家企业,开单金额2800余万元,欠缴金额1300余万元,欠缴率接近一半。名单中不乏一些大企业的身影,包括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开单金额为14435457元,欠缴金额9762370元;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7年开单金额为79294元,欠缴金额35096元;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二厂区),2017年开单金额为90822元,欠缴金额41616元。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2017年排污费入库金额为0元。这些企业包括,隶属于中国铝业公司的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开单金额为104266元;重庆和友碱胺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开单金额为108856元;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九龙园区污水处理厂),2017年开单金额为40811元;西彭园区污水处理厂,2017年开单金额为3547元。此外,重庆市2017年欠缴排污费企业中,有部分企业同样出现在2016年的欠缴名单中。
 
  山东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17年度欠缴排污费情况中共涉及21家企业,欠缴金额1100余万元,其中包括中国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知名企业。同时,山东省仍有多家企业2016年度欠缴的排污费尚未缴纳。内蒙古2017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欠缴情况共涉及25家企业,欠缴金额超1900万元。
 
  费改税有望治顽疾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欠缴排污费的问题也不是突然出现的。环保部发布的2015年度欠缴排污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显示,根据各省环保厅(局)截至2016年3月10日公告结果,2015年度共有29省(市、区)66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欠缴排污费共计6.96亿元。上海市、江西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没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欠缴排污费。
 
  记者注意到,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虽然对于欠缴排污费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条文,但欠缴问题依然难以根除。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之所以各地频频出现欠缴排污费的问题,一方面是排污费征收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对欠缴企业的处罚力度有限,条例的惩戒效力远低于国家法律。
 
  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同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此外,上述法律条文还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薛涛认为,排污费改成环保税后,欠缴环保税就会演变成逃税的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追责。这意味着,费改税后,欠缴问题有望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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