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被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 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等

2024-05-23 14:53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侠名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上述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3日讯 国盛金控(002670.SZ)昨日晚间发布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关于对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以下合称“《决定书》”)。

        经查,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保荐业务收入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导致公司收入确认出现差错,上述期间差错金额分别为413.67万元、212.53万元、87.9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流动性折扣率等关键参数变更及其确定依据等,不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提名程序执行不到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上述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国盛金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国盛金控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强化公司内控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娥、财务总监吴艳艳,现任董事会秘书刘公银、财务总监刘详扬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国盛金控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江西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将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公司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核算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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