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 10:11 | 来源:中国基金报 |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深交所在此前关注函中询问,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就华安新材股权交易事项,是否存在除协议约定外的其他利益安排,其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5月20日晚间,联创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同日晚间,深交所下发《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此前,深交所质疑联创股份信息披露问题,联创股份仅承认信息披露不及时系客观原因所致,又称“前期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深交所此次明确其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承认信披不及时
联创股份此次被监管部门警示,涉及此前其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增资事项。
2019年3月25日,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北京信投拟对华安新材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
2019年3月29日,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按协议实际支付增资款8888万元,并获得华安新材9.999%股权。
2024年1月26日,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联创股份说明对相关进展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2024年1月31日,联创股份回复关注函称,华安新材收到的投资款8888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19%,净资产的3.87%,对公司影响较小。因此,公司主观上判断未达到专项披露的必要条件,客观上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如今,山东证监局认定,联创股份仅于2019年4月9日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未及时披露《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及后续实际增资情况。
遭遇深交所“打脸”
深交所在此前关注函中询问,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就华安新材股权交易事项,是否存在除协议约定外的其他利益安排,其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联创股份回复关注函明确:“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月20日晚间,深交所指出,联创股份在披露《签署备忘录公告》时,已经与北京信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约定实际增资金额,但联创股份未完整、及时披露相关协议签署情况,以及北京信投增资款后续实际到账情况。
1月24日、1月31日,联创股份才分别在《补充公告》及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中披露。
其中,联创股份1月24日披露《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补充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华安新材收到北京信投股权投资款共计8888万元,经双方再次协商一致本次投资款8888万元占华安新材9.999%股权。
遭遇监管连续出手
山东证监局认定,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联创股份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联创股份及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交所认为,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多项规定,并且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联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联创股份、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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