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9 14:52 | 来源:中国网财经 | | [基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深圳鑫然进行公开谴责,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八个月。...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对深圳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然”)进行公开谴责,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八个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100号记录处分决定书显示,深圳鑫然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利用基金财产牟利,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是:
其一,2021年1月,深圳鑫然与靖江市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某公司”)签订《债券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深圳鑫然为靖江某公司拟发行的债券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在其权限和能力范围之内,协助靖江某公司顺利完成债券融资工作,为靖江某公司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2021 年 7月,深圳鑫然收到靖江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服务费104.66万元。
其二,2022年8月16日,深圳鑫然与北京某公司签署《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北京某公司聘请深圳鑫然为其债券销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每年的咨询服务费为销售规模 2200万元的0.5%。2022年8月15 日至17日,北京某公司发行某债券,8月17日深圳鑫然在管产品鑫然沨醒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一级市场认购该债券,2022年10月28日,深圳鑫然收到北京某公司“服务费”11万元。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深圳鑫然进行公开谴责,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八个月。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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