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快报|合兴股份IPO硬伤:招股书说谎还是环评材料虚假,违规周转资金

2021-01-03 11:01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赵超 | [IPO]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合兴股份报告期内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合兴集团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

        《电鳗财经》 赵超/文

        2020年12月29日,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兴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IPO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1年1月7日(T日)。

        合兴股份主要从事汽车电子、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7年至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85亿元、11.99亿元、11.77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85亿元、1.29亿元、1.47亿元。

        《电鳗财经》注意到,合兴股份《招股书》显示,年产1350万套汽车电子精密关键部件技术改造项目新购设备为489台,而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则显示,新增项目仅为241台,存在较大出入。是《招股书》说谎,还是环评材料虚假?即将发行股份的合兴股份,该如何处理这一重大事项?

        此外,报告期内,合兴股份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存在通过控股股东合兴集团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形。

        募投项目采购设备相差一倍

        《电鳗财经》注意到,合兴股份《招股书》显示,年产1350万套汽车电子精密关键部件技术改造项目新生生产加工设备为489台,而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则显示,新增项目仅为241台,存在较大出入。是《招股书》说谎,还是环评材料虚假?已经过会的合兴股份,该如何处理这一重大事项?

        合兴股份年产1350万套汽车电子精密关键部件技术改造项目和合兴电子年产5060万套精密电子连接器技术改造项目,拟于公司现有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公司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浙(2020)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03401号),土地坐落于乐清虹桥镇幸福东路1098号。

        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区域环评+环境标注”改革--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350万套汽车电子精密关键部件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1350万套环境影响登记表)显示,该项目新增设备合计约241台/套/条,而合兴股份《招股书》则显示,公司该项目新增生产加工设备489台,相差巨大。

        其中,《1350万套环境影响登记表》显示,合兴股份年产1350万套汽车电子精密关键部件技术改造项目新增注塑机32台。

        而合兴股份《招股书》则显示,公司年产1350万套汽车电子精密关键部件技术改造项目合计多达51台。

        此外,《1350万套环境影响登记表》显示,合兴股份该项目新增干燥机、破碎机合计32台。而合兴股份《招股书》则显示,该项目干燥机50台,而没有破碎机的身影。

        《电鳗财经》注意到,合兴股份向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承诺,关于年产1350万套汽车电子精密关键部件技术改造项目,如果合兴汽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给与警告;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意见的,由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备案通知书,并处于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合兴股份在《招股书》中披露的关于“年产1350万套汽车电子精密关键部件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与《1350万套环境影响登记表》中的该项目设备采购,存在巨大的差异。是合兴股份在《招股书》中说谎,还是合兴股份在《1350万套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供了虚假材料?

        IPO将发行股份的合兴股份,是否需要重新提交《招股书》,还是需要重新进行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违规周转贷款资金

        《电鳗财经》注意到,报告期内,合兴股份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存在通过控股股东合兴集团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形。

        2017年2月23日、4月28日,合兴股份通过合兴集团拆借金额合计4000万元。当年5月26日,合兴股份通过合兴集团拆借金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6月12日偿还贷款1000万元,6月26日偿还贷款1000万元。

        合兴股份的银行贷款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单笔金额较大。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贷款资金必须支付至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方。而合兴股份生产经营中向供应商实际支付采购款时,每笔支付的金额较小,不能满足银行采用受托支付一次性支付的要求。因此,合兴股份通过合兴集团周转贷款后取得资金,从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 号)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合兴股份报告期内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合兴集团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

        此外,报告期内,合兴股份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直接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其中,部分资金拆借将票据作为直接支付工具,从而形成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转让。

        2017年,合兴股份作为拆出方,合兴集团作为拆入方,通过非经营性资金拆出金额合计1992.5万元。

        合兴股份或关联方的票据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在日常经营中一般作为结算支付手段直接使用。因此,出于经营周转需要,合兴股份与关联方存在直接拆借票据即无真实背景的票据转让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合兴股份曾存在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转让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疑问,《电鳗财经》向合兴股份求证,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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