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快报|阿尔特股份IPO怪相:关联交易公允存疑涉民间借贷

2020-03-06 08:39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周江 | [科创板]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财经》注意到,阿尔特股份曾多次涉及民间借贷。

        《电鳗财经》 周江/文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阿尔特股份”),主营业务为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整车设计及其他汽车行业相关的技术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整车设计开发方案。

        《电鳗财经》研究发现,阿尔特股份向北京驭锋采购产品报价,全面低于非关联方报价,疑存在利润输送。对此,公司回复称,双方间交易定价公允。

        此外,主业为整车设计的阿尔特股份,却因民间借贷多次对波公堂。

关联、非关联交易价格悬殊超20%

        报告期内,阿尔特股份向关联方采购汽车设计、样车试制及零部件等产品或服务,其中向北京驭锋采购产品报价明显低于非关联方价格,疑存在利益输送。

        2017年至2018年,阿尔特股份向关联方采购产品金额分别为3732.44万元、800.71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11.54%、1.53%。其中,阿尔特股份向北京驭锋采购样车试制金额,分别为3391.94万元、708.04万元。

        阿尔特股份在招股书中表示,样车试制项目公司与北京驭锋间交易定价与提供同类型产品或服务的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具有可比性,因此双方间交易定价公允。

        《电鳗财经》研究发现,公司采购驭锋产品报价,全面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

        3台PHEV试制改制项目报价中,北京驭锋报价为110.40万元,其他两个供应商报价分别为121.37万元、118.50万元,比121.37万元低了9.94%。

        1台PHEV功能样车试制项目报价中,北京驭锋报价为31.58万元,其他两个供应商报价分别为33.80万元、38.70万元,比38.70万元低了22.55%。

        此外,在1台混动样车制作项目、1台功能样车后驱试制项目、2台PHEV试制改制项目、5台BEV系统先行车试制项目、1台经济型电动展车下车身改制及上车身骨架制作项目、2台展车下车身制作及底盘安装调试项目、2台骡车开发项目报价中,北京驭锋报价全面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

        阿尔特股份采购北京驭锋上述项目报价,为何远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是否存在北京驭锋向公司输送利润情况?

        阿尔特股份回复《电鳗财经》称,公司在招股书中公司已对北京驭锋参与的多项项目的其他企业报价进行公布。其他样车试制项目公司与北京驭锋间交易定价与提供同类型产品或服务的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具有可比性,因此双方间交易定价公允。

        阿尔特股份进一步表示,公司向北京驭锋采购样车试制服务的主要原因为北京驭锋原为公司子公司,系公司合并范围内唯一具有样车试制能力的子公司,因此公司试制业务主要均由驭锋开展,2016年末公司将驭锋转出,但由于双方仍有部分试制业务尚未执行完毕或已达成合作意向,转让后相关业务继续履行导致公司与北京驭锋之间发生关联采购金额,因此公司采购北京驭锋样车试制服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随着公司独立样车试制能力的完备,未来双方间关联交易不具有持续性。

涉民间借贷

        《电鳗财经》注意到,阿尔特股份曾多次涉及民间借贷。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甬东商初字第501号)显示,2012年1月9日,阿尔特股份与被告宁波思德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德乐公司)、乐敏波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思德乐公司向阿尔特股份借款55万元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2年3月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1%;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按照借款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如被告思德乐公司违约未按期还本付息的,阿尔特股份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思德乐公司承担;被告乐敏波自愿为被告思德乐公司向阿尔特股份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担保期限从借款开始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被告乐敏波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西周镇莲花渡头街的房屋作为担保物。

        2012年1月10日,被告思德乐公司股东乐敏波、乐敏峰作出同意被告思德乐公司与阿尔特股份达成借款合同的《股东声明》。同日,阿尔特股份通过工商银行向合同约定的被告思德乐公司账户汇款5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拒绝还本付息。

        2014年6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宁波思德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归还阿尔特股份借款本金55万元,支付违约金5.5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电鳗财经》注意到,几年后,阿尔特股份再次因为民间借贷事项,再次对波公堂。

        天眼查数据显示,2018年5月11日,案号为“(2018)皖0202民初1763号”的原告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丛阳、芜湖瑞利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主营业务为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整车设计的阿尔特股份,为何频频涉及民间借贷?阿尔特股份与丛阳、芜湖瑞利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情况涉及金额为多少?

        阿尔特股份回复《电鳗财经》称,根据招股书中披露,上述事项为芜湖瑞利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付阿尔特的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截至目前,该笔款项阿尔特已收回。根据天眼查查询显示,丛阳系芜湖瑞利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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