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8 11:08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快报》文/张凌云10月8日,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濮阳惠成”)发布公告称,2019年9月30日,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鳗快报》文/张凌云
10月8日,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濮阳惠成”)发布公告称,2019 年 9 月 30 日,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施土根、许雯纹(以下合称“转让方”)签订了《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施土根、许雯纹关于山东清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收购框架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转让方持有的山东清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告显示:
甲方: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施土根、许雯纹
甲方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目标股权,各方同意,经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格预计为 7,000 万元。最终交易对价将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和审计/评估报告,在各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各方同意,本框架协议项下的目标股权的交割日为以下条件均全部满足之日:(1)甲方业经目标公司的工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为持有目标公司 100%股权的股东;(2)甲方向目标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业经目标公司的工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为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目标公司的资产、档案、印章印鉴等全部移交公司并完成财务管理移交(需由甲方、乙方书面签署的移交单为准);(4)乙方及目标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需签订有关保密及竞业限制/禁止协议。
本框架协议签署后,甲方、甲方聘请或指定的中介机构将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在甲方完成上述尽职调查之后,将最终确认是否继续本框架协议项下之拟议交易。若公司在完成上述法律、财务、业务尽职调查之后,仍决定继续本框架协议项下之拟议交易的,则各方应进一步商讨、签署最终确定的交易文件。拟议交易的最终确定,应以各方的有权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为前提。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考虑,公司收购山东清洋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公司主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收购框架协议》仅为公司与转让方达成的初步意向,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影响暂无法估计。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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