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达医疗与两股东签署终止一致行动协议 日常生产经营暂未受重大影响

2019-09-02 07:37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李笑笑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9月1日晚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医疗”)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了《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刘...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

91日晚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医疗”)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17 2 23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刘辉先生、朱文怡女士续签了《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其作为润达医疗的共同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方式继续保持对润达医疗的控制。其中约定:为保持其对润达医疗的控制权,要求协议转让受让方应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与朱文怡及刘辉保持一致行动。

公司于 2019 8 30 日收到刘辉先生及朱文怡女士通知:鉴于双方已于 2019 8 1 日与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城国投”)签署了《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意向性框架协议》,朱文怡女士拟将其持有的润达医疗部分股份出售给下城国投,本次交易后,刘辉先生及朱文怡女士将不再作为润达医疗之实际控制人,因此,《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之前提已不存在,且《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与上述交易冲突。因此,双方于 2019 8 30 日签署了《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书》,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在朱文怡与下城国投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朱文怡和刘辉。

《一致行动协议》的上述约定系针对刘辉、朱文怡转让部分股权,为保证刘辉、朱文怡控制权不变,而对受让方所作的要求,并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所指的公开承诺事项。此次朱文怡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并不要求受让方与刘辉、朱文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交易完成后,刘辉和朱文怡将不再为公司 之实际控制人,故提前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据悉,该等协议签署,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重大影响,公司会继续聚焦主营业务、加强资源投入、保持发展战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原管理团队将继续带领员工与业务伙伴协同合作,在 IVD 领域为各级医疗机构、病患提供更好的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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