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专利侵权纠纷 光峰科技起诉三公司 涉诉金额5600万元

2019-07-31 07:33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就公司与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5,6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此 10 起案件 的全部诉讼费用,并将无法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获得赔偿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就公 司与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达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 10 项专利侵权纠纷,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10 起诉讼,并已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2942 号、2943 号、2944 号、2945 号、2946 号、2947 号、2948 号、2949 号、2950 号、2951 号)。截至公告日,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9)粤 03 民初 2942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达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利号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DET-S18K、DET-S16K、DET-S20K”等激光投影机产品。原告从第三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DET-S18K。经分析比对,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激光投影机。第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 DET-S18K 激光投影机。三被告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8,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2019)粤 03 民初 2943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达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利号 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DET-SWU1、DET-S65WU、DET-S70WU、DET-S65X、DET-SX1”等激光投影机产品。原告从第三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DET-SWU1。经分析比 对,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激光投影机。第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 DET-SWU1 激光投影机。三被告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制造、 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 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8,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2019)粤 03 民初 2944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达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利号 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DET-S18K、DET-S16K、DET-S20K”等激光投影机产品。原告从第三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DET-S18K。经分析比对,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激光投影机。第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 DET-S18K 激光投影机。三 被告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 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8,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2019)粤 03 民初 2945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达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利号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DET-SWU1、DET-S65WU、DET-S70WU、DET-S65X、DET-SX1”等激光投影机产品。原告从第三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DET-SWU1。经分析比对,该侵权产品落 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上述激光投影机。第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 DET-SWU1 激光投影机。三被告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8,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2019)粤 03 民初 2946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达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利号 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DET-5U、DET-4MU5+、DET-5W、DET-5X、DET-4W、DET-4U”等激光投影机产品。原告从第三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DET-5U。经分析比对,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上述激光投影机。第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 DET-5U 激光投影机。三被告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 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六)(2019)粤 03 民初 2947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达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利号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DET-SU2、DET-SX2”等激光投影机产品。原告从第三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DET-SU2。经分析比对,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 DET-SU2 激光投影机。第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 DET-SU2 激光投影机。三被告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七)(2019)粤 03 民初 2948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达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利号 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DET-S85U、DET-S85X、DET-S95U”等激光投影机产品。原告从第三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DET-S85U。经分析比对,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上述激光投影机。第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 DET-S85U 激光投影机。三被告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 200810065225.X, “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八)(2019)粤 03 民初 2949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达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利号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DET-5U、DET-4MU5+、DET-5W、DET-5X、DET-4W、DET-4U”等激光投影机产品。原告从第三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DET-5U。经分析比对,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上述激光投影机。第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 DET-5U 激光投影机。三被告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九)(2019)粤 03 民初 2950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达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利号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DET-S85U、DET-S85X、DET-S95U”等激光投影机产品。原告从第三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DET-S85U。经分析比对,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上述激光投影机。第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 DET-S85U 激光投影机。三被告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发明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十)(2019)粤 03 民初 2951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达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利号 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 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DET-SU2、DET-SX2”等激光投影机产品。原告从第三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DET-SU2。经分析比对,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上述激光投影机。第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 DET-SU2 激光投影机。三被告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专利号为 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公司在该等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此 10 起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并将无法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获得赔偿。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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