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9 06:42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被告汇盛公司未经公司许可实施专利方法,被告朗迈公司向汇盛公司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权方法的产品,其行为均已侵害了公司的专利权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9-032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专利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 19,653,200 元 涉案事项:判令被告邹平县汇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公司”)、朗迈冶金(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迈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明专利 ZL201310196704.6(专利名称:一种以钾冰晶石作为补充体系的电解铝的方法)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浙 01 民初 2739 号】,公司诉汇盛公司、朗迈公司侵害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已获得法院立案受理,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立案时间:2019 年 7 月 26 日 (二)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时间:2019 年 7 月 26 日 (三)受理法院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邹平县汇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被告二:朗迈冶金(嘉兴)有限公司(系美国 AMG 在华全资子公司)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涉案专利 ZL 201310196704.6 要求保护一种以钾冰晶石作为补充体系的电解 铝的方法,该专利包括了 10 项权利要求。 该系列技术是公司自 2011 年开始启动研究开发,研究一种四氟铝酸钾(KAlF4)的绿色环保生产方法及其在电解铝的应用技术,后期陆续开始申请相关发明专利,历时 8 年的研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最终研究出高纯四氟铝酸钾(KAlF4)的生产及应用方法,并实现其在电解铝工业的规模应用,实现高效节电。截止目前公司已在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获得合计 69 项涉及四氟铝酸钾(KAlF4)相关生产及应用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 通过长期大量的研究与实践,公司首次在铝电解质中发现存在高度稳定的四氟铝酸钾(KAlF4),系统研究了多种钾盐在熔盐体系中的行为,证明了四氟铝酸钾(KAlF4)在以钠盐为主体的铝电解质体系中存在的稳定性和应用安全性;首次开发出了铝电解添加四氟铝酸钾(KAlF4)高效节能技术,通过对添加四氟铝酸钾(KAlF4)的铝电解熔盐体系主要物化性质的系统研究,开发出了铝电解添加四氟铝酸钾(KAlF4)、实现降低电解温度、提高氧化铝溶解性的高效节能技术;公司还创新性地研发出了高纯无水四氟铝酸钾(KAlF4)的绿色环保合成技术。 通过上述技术创新,解决了在降低铝电解温度的同时提高氧化铝溶解性能的重大技术难题,不仅可及时消除铝电解槽沉淀结壳,而且明显降低了阳极效应系数,形成了铝电解添加 KAlF4 高效节能技术,达到了世界领先技术水平。“铝 电解添加 KA1F4 高效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于 2014 年 10 月通过中国有 色金属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鉴定证书编号:中色协科(鉴)字[2014]第 135 号),经鉴定,行业院士专家认定该成果整体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同年,该技术获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发明一等奖。 (二)侵权行为 被告汇盛公司自 2019 年 5 月采购四氟铝酸钾(KAlF4)至少 520 吨,并将 其所购买的四氟铝酸钾(KAlF4)用于电解铝生产,其实施的生产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被告汇盛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即本公司的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方法,侵害了公司的专利权。 被告朗迈公司自 2019 年 5 月起销售四氟铝酸钾(KAlF4)供汇盛公司实施 专利方法生产电解铝,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 9 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公司的专利权。 (三)诉讼请求 1 、 判 令 被 告 汇 盛 公 司 、 朗 迈 公 司 停 止 侵 害 原 告 的 发 明 专 利 ZL 201310196704.6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汇盛公司、朗迈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 19,653,200 元; 3、判令被告汇盛公司、朗迈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被告汇盛公司未经公司许可实施专利方法,被告朗迈公司向汇盛公司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权方法的产品,其行为均已侵害了公司的专利权,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采取法律手段对汇盛公司及朗迈公司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并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3、涉案专利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9 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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