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被违规使用 金盾股份遭浙江证监局警示

2019-06-24 09:09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刘云峰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快报》文/刘云峰6月24日晚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盾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

《电鳗快报》文/刘云峰

6月24日晚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盾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浙江证监局发现金盾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2月28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18亿元。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7.90亿元。公司未审慎合理评估商誉减值及诉讼导致的或有损失风险,导致业绩预告修正披露不及时。

 二、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科技”)9,014.85万元募集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中5,689.42万元被公司董事兼红相科技董事长黄红友违规使用。

三、2017年12月至今,子公司红相科技、四川同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金盾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对上海合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财务资助合计2,468万元,公司未及时审议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王淼根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以及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管美丽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何鹏程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业绩预告修正等财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黄红友作为公司董事及红相科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及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盾股份及王淼根、管美丽、何鹏程、黄红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金盾股份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相关资金归还计划及还款保障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指出,截至上述公告日,金盾股份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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