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T型税收优惠是我国个人养老产品发展的破局点吗?

2019-03-20 13:19 | 来源:号外财经 | 作者:未知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2016年黑龙江等7个省份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未来各地养老金入不敷出的问题还会加剧。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慧勇

一、养老第一支柱压力大,发展个人养老产品迫在眉睫

经过二十多年的大力发展和市场耕耘,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主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但从国际对比来看,我国养老金资产在总量和结构上与美国等国外发达国家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2016年黑龙江等7个省份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未来各地养老金入不敷出的问题还会加剧。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力度有限,截至2017年底,全国仅有不到10%的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我国实践来看,作为第三支柱的的个人储蓄型养老建设都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2018年4月11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落地。就美国的经验来看,EET型税收递延政策的实施快速推进了美国年金和个人养老金的发展,美国成功经验能否复制于中国,EET型个税递延优惠是否也能成为我国个人养老产品发展的破局之点?解决这些问题对目前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重要意义。

二、EET型税收递延是美国个人养老金迅速崛起的重要驱动力

美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分别为联邦社保基金、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退休储蓄账户。1974年美国对个人退休账户设置税收递延政策,得益于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行,美国个人养老金成为近三十年美国养老金资产增长的最主要来源。

 

 

具体分类

主要征缴计划

税收方式

第一支柱

美国社会保障计划

联邦政府

老年、遗属及残障保险(OASDI计划)

 

 

 

 

第二支柱

职业养老金

私人部门

待遇确定型(DB计划)

 

待遇确定型(DC计划:401k)

EET

公共部门

待遇确定型(DB计划)

 

待遇确定型(DC计划:457、403b)

 

第三支柱

商业养老保险

传统型IRA

EET

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

个人退休账户

罗斯IRA

TEE

在美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下,纳税人全年各种形式的收入均需纳税,包括投资收入、资本利得等。而EET型税收优惠在期初缴费时,可以在应税基础上扣除缴纳养老金金额;在期间投资阶段,可以直接免除养老金账户所有投资收益的资本利得税;虽然在期末公民领取养老金时,需补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此时个人收入一般处于生命周期的较低水平,边际税率较低,所需补交的个人所得税也较低。

三、借助EET型税收优惠成功的美国经验在中国受限较大

2014年的国内企业年金改革和当前试行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均采用了EET型税收优惠,但实施效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EET型税收优惠在国内“遇冷”主要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中美税收差异导致EET型税收优惠力度大幅缩水

首先,我国对个人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我国个人投资者只需对股息和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资本利得不用交税,因此第二阶段的免税优惠对我国个人投资者吸引力较小。其次,我国个税税率较低,税种优惠有限。按照全国平均五险一金扣费比例和新税法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要达到个税递延有优惠工资至少需要达到约10600元。对于低收入人群无法享受到递延优惠;对于月收入16000元左右的中等收入人群来说,虽然可以享受递延优惠,但是需要支出近千元;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1000元的上限又限制了其实际优惠额度。因此,递延优惠受众面并不广泛。最后,中国税收侧重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占比较小,因此仅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优惠的养老产品受众不广。考虑到可能存在企业借助养老账户偷税漏税的管理风险,养老产品免除企业所得税政策一直未落实,这也使得税收优惠受众面过窄。

(二)个人养老观念差距大,导致税收优惠缺乏激励性

西方家庭强调独立性,子女成年后便独立生活,父母没有依靠儿女养老的习惯,自我养老意识很强;同时,西方社会只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在IRAs和401k的税收优惠制度推出之前,美国大部分公民养老也是依靠自主投资。而东方家庭一般是子女养老,老人自身并没有养老计划的观念。相比西方公民把养老看作是“必需品”,我国大多数公民对个人养老的看法仍然是“补充品”。因此即使采用优惠力度很大的EET型税收优惠,公民还是把个人养老产品看作“优惠”的额外消费,没有过多的意愿去进行个人养老投资。

四、结合中国现状和税收政策,推行符合我国国情的EET税收优惠政策

之所以EET型税收优惠能大力促进美国个人养老账户发展,是因为EET型税收优惠与美国公民收入情况和税收政策契合完美,两者结合扩大了个人养老产品对美国公民的激励性。针对我国税收政策和养老现状,对EET型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 根据国情改进现有EET型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1. 扩大EET税收优惠的可投资范围。除商业养老保险外,将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个人养老专项计划等多种养老资产都加入到EET税收优惠政策中,以调动个人养老积极性。

2.进一步优化EET型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取阶段税率。例如,按照领取时公民所适用的边际税率设置税收优惠。

3.将EET税收优惠政策扩展到公司层面。将公司层面的某些税负纳入EET型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内,以减少个人养老产品的运营成本,提高产品的收益属性。

(二)构建以EET型税收优惠制度为核心的多元化税收优惠体系

1.采用EET和TEE等多种优惠政策共同作用,扩大受益人群。公民可以根据自身收入增长水平选择最佳的优惠政策,预计收入增长较快的可以选择TEE型,而预计收入有所下降的可以选择EET型,这样使得养老产品受众面更广,扩大受益人群;

2.对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加大EET税收优惠补贴力度;

3.统一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产品的EET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两者优势互补,共同发展;4.加大公民养老意识教育,使公民认识到个人养老并非“补充品”而是“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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