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化工招股书漏洞频出 注册商标曾被驳回申请

2018-09-11 09:39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农化工”)新农化工产品主要分为农药原药产品、农药制剂产品、中间体产品。


  《号外财经》

  文/杨超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农化工”)新农化工产品主要分为农药原药产品、农药制剂产品、中间体产品。

  《号外财经》发现,新农化工2018年申报的《招股书》中,细分产品主要客户销售情况中,2017年向MEGHMANI INDUSTIESLTD销售产品相同个情况下,销量和销售金额却出现三个版本,匪夷所思。

  公司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15户农户造成重大损失,新农化工为此做出赔偿。

  此外,新农化工的16721537商标在2017年9月份,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不给予注册判决的情况下,新农化工却在2018年2月取得16721537商标注册?而且《招股说明书》新注册的商标与判决中的商标描述较为相似,此注册商标如何获批?

  《招股书》漏洞频出

  新农化工产品主要分为农药原药产品、农药制剂产品、中间体产品。其中,主要农药原药产品分别为毒死蜱、三唑磷、噻唑锌;农药制剂产品分别为毒死蜱制剂系列、三唑磷制剂系列、噻唑锌制剂系列、二甲戊灵制剂系列;中间体产品分别为1,3环已二酮、3,4二甲基苯胺、苯肼及苯肼盐系列、乙基氯化物系列。

  《号外财经》注意到,新农化工2018年申报的《招股书》中,细分产品主要客户销售情况中,漏洞频出。

  新农化工《招股书》P161页显示,2017年度,公司向MEGHMANI INDUSTIESLTD 销售的产品为3,4二甲基苯胺,销售数量和金额分别为314吨、1408.59万元,向宁波沂辉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为毒死蜱原药、噻唑锌制剂,数量和金额分别为242.4吨、1064.46万元。

  而在新农化工《招股书》P162页则显示,2017年,公司向MEGHMANI INDUSTIESLTD 销售的产品为3,4二甲基苯胺,销售数量和金额分别为378吨、1384.71万元,向宁波沂辉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为毒死蜱原药、噻唑锌制剂,数量和金额分别为468.8吨、1289.46万元。

  在新农化工《招股书》P163页则显示,公司向MEGHMANI INDUSTIESLTD 销售的产品为3,4二甲基苯胺,销售数量和金额分别为57.6吨、221.38万元。

  《号外财经》进一步发现,在《号外财经》招股书》中细分产品主要客户销售情况中,2016年和2015年的客户详细销售情况下紧接的写的是2017年度,是财务数据统计出现问题,还是公司年度标错?

  不过显然的是,新农化工《招股书》中关于细分产品主要客户销售情况中漏洞百出,对公司重要的招股书出现如此情况实属罕见。

  产品安全存隐患 被农户起诉

  招股书披露,2013年8月,陕西省大荔县邵福林、郑风喜等15户农户起诉新农化工,要求公司赔偿其由于施用公司“捍绿(40%螺螨.三唑磷水乳剂)”产品造成的73.78亩冬枣财产损失149.15万元。

  2014年5月8日,陕西省大荔县法院作出“(2013)荔民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书》,对邵福林等自然人与被告新农化工及第三方刘功产责任纠纷一案做出判决,由被告新农化工赔偿原告邵福林等自然人共计119.85万元。

  发审委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有关部门关于农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文件政策;(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和农业损失。

  注册商标曾被驳回

  新农化工招股说明书显示,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取得商标所有权共计233向,注册人均为公司。其中,第208个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分别为16721537、第31类,取得时间为2018年2月7日,有效期限为2018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对主营业务影响为重要。

  《号外财经》发现,2017年9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3395号)则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16721537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8090785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89406号《关于第167215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新农化工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上述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上下结构的图形组成,上半部分均为圆形,下半部分均包含V字形,二者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相似。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使用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原审判决与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结论正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新农化工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新农化工的16721537商标与判决书中的描述较为相似,在2017年9月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此公司16721537商标不给与注册的情况下,新农化工在2018年2月份取得16721537商标注册,其中原因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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