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市民石先生反映称,自己购买的乌兰浩特市恒大绿洲小区的商品房,房屋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房屋墙面开裂;主体浇筑混凝土不合格;每年都要维修六七次;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在维权过程中发现中国建设银行(7.000, 0.05, 0.72%)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存在对借款人资料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办理商品房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石先生介绍:2013年年初,石先生欲购买房屋,当时恒大绿洲地产大肆宣称:零首付即可入住“双学区型”豪华小区。石先生被这一宣传所吸引,并考虑到孩子教育问题,于2013年3月11日,与开发商乌兰浩特市恒大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盛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97.3平方米住房,由于资金周转问题,石先生当时本达不到购房的需缴纳总房款30%的能力,随后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为乌兰浩特市恒大绿洲项目提供物业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金碧物业)达成借款协议,并签订了恒大盛业事先准备好的一系列格式合同及协议。
金碧物业同意免息借给石先生127048元,用于缴纳乌兰浩特恒大绿洲14号楼2-2406室的首付款,同时约定于2014—2017年,每年还款31762元给金碧物业。而后,石先生在乌兰浩特市火车站附近的某宾馆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直到维权时才了解清楚,当时与业主签订购房贷款合同的是一家中介公司,直到现在一式肆份的借款合同石先生手里都没有一份,想看合同时还需要去建行兴安分行去借用。
2014年12月30日,恒大地产交付使用。自从房屋交付使用以来,石先生一家的烦恼也随之而来。搬到恒大绿洲居住两年多的时间里,房屋进行过多次维修,给家人带来诸多不便。墙体开裂、顶棚脱落、地板凸起、阳台漏水、屋顶裂缝的部位裸露出钢筋等众多问题,石先生怀疑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当时承诺的学区房如今也并不存在。
在多次维权过程中,石先生委托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陈宏伟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陈律师的观点认为金碧物业借款给业主石中元交购房首付款既是销售陷阱,又违反国家关于房地产的调控政策。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五项政策措施,释放坚持调控政策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的房地产调控信号。“新国五条”包括: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从时间点上看,石先生购买恒大绿洲房产的时候,正是全国多个城市楼市呈现量跌价滞、观望情绪加重的结点。了解这些情况以后,石先生找到恒大盛业及建行兴安分行说明购房违规现实情况,要求退房,多次沟通未果,促向兴安银监分局举报反映这一违规事实。
在维权过程中,2018年7月9日石先生突然接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宣布贷款到期通知单,内容显示: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于2013年4月2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50626300-011-2013000395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因您未按合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履行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现我行按照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解除编号150626300-011-2013000395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对于这份通知单石先生感觉又委屈又无助,这难道是因为反映问题得到的打击报复吗?
据悉,2018年6月份,由于石先生资金周转临时出现点问题,没有及时还上房贷,造成一期逾期。石先生2018年7月19日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明细,信贷交易信息明细显示2018年6月、7月分别出现过两次逾期,一次是个人消费贷款,再就是个人住房贷款逾期1期,当前逾期金额1947元。难道就是因为这一期的逾期,建设银行兴安分行就“宣布贷款到期通知单”?石先生实在是想不通。
国办发〔2013〕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
陈律师认为:“零首付入住”本身就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房屋首付最低三成”的这一规定,恒大盛业的物业公司为购房者“垫付”首付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涉嫌恶意串通,套取银行贷款,利用此种销售手段以达到资金回笼的目的,这种行为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合同效力上,也存在一定问题。陈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还发现,相邻房屋在购买价格上相差甚远,贷款购房比全款购房每平方米多支付一倍多价款,这种做法让很多业主心里十分不平衡。就此事,陈律师多次找到建设银行兴安分行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并向其说明存在违法垫付首付款这一情况。银行相关领导称,借款人并未向其说明过资金来源问题,事先对此事也并不知情。陈律师认为,建设银行兴安分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严格实施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即使事先对垫付首付款这一行为并不知情,在律师向其说明此种情况后,也应依法作出相关处理,但至今为止,兴安分行对于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仍保持拒绝实施的态度。
石先生始终认为,金碧物业弄虚作假,中介提供虚假材料换来的购房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一切经济损失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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