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2 10:35 | 来源:未知 | | [券商]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7月11日上午,原定于开庭审理的投资者诉S*ST前锋虚假陈述索赔案,因故未能如期召开。“S*ST前锋对部分原告的起诉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对其中一部分案件已裁定驳回S*ST前锋的管辖权
7月11日上午,原定于开庭审理的投资者诉S*ST前锋虚假陈述索赔案,因故未能如期召开。
“S*ST前锋对部分原告的起诉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对其中一部分案件已裁定驳回S*ST前锋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而S*ST前锋也对一审裁定提起了上诉,二审裁定暂未下达。原定于2017年7月11日的庭审也未如期进行。”代理此案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
2016年9月12日,S*ST前锋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前锋股份存在两项违法事实,即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和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
由此,投资者以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显示,6月14日,公司再次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9 份《应诉通知书》、3 份《举证通知书》。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吴金妹等12位股民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截至目前,公司收到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涉案金额共计约 6002万元,这个涉案金额对于S*ST前锋而言十分重要。根据公司年报显示,公司在2016年底,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1.8亿元,也即,目前投资者向S*ST前锋提出诉讼拟索赔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三分之一。
虽然S*ST前锋陆续发布公告,称收到法院送达的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之事,但实际上,因虚假陈述引发的索赔事项,或远高于目前公告提及的数额。此前,王智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提及,“受S*ST前锋虚假陈述行为影响的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公司赔偿。具体而言,2010年12月9日至2015年7月27日期间买入S*ST前锋并且在2015年7月27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只要其当时的持股成本高于每股42.83元的,均具备索赔资格。从成交量推断,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有数千人之多。”
除了不断出现的投资者索赔事件之外,S*ST前锋的股改事件迟迟没有进展让投资者十分担忧,今年2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重大事项的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今年2月10日之前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回复,不过,此后公司连发13条公告,称相关事项的核实、查证工作尚未完成,延期回复《问询函》,最新的公告称,预计将于2017年7月25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并披露。
从A股披露的公告可以看出,S*ST前锋凭借13次延期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函,成了今年的A股延期之“最”。
此外,S*ST前锋的经营状况也让投资者颇为担忧,公司在今年6月份发布公告称,为了盘活资产,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于6月7日与自然人陈易木签署了《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公司将位于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北京福景苑705号公寓,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79.36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陈易木,公司聘请了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093.25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 转让价格为1125万元。本次出售部分房产事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经初步测算,上述房产转让产生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约为3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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