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准所未勤勉尽责引发行业警示 审计行业如何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2025-01-08 11:12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电鳗号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对中准所的上述违法行为,相关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运生、范斌、赵德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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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鳗财经》关注到,近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指出,经查明中准所出具的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此外,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对利源精制的生产管理系统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利源精制内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利源精制收入记账凭证后附的原始凭证中销售明细单、出库单均出自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所未关注利源精制生产管理系统中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与记账凭证中后附的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抽取样本环节,获取了利源精制提供的相关收入凭证附件中的铝材销售明细单和出库单,未从利源精制生产管理系统获取出库单和销售明细单,导致未能发现利源精制记账凭证与生产管理系统的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

        中准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

        对中准所的上述违法行为,相关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运生、范斌、赵德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15,094.33元,并处以1,415,094.33元的罚款;对徐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范斌、赵德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分析认为,此次事件对中准所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首先,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无论是企业还是审计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任何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其次,此案的曝光及其处理结果将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使其他企业和审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的合规性和专业水平。

        从长远来看,此次事件的处理不仅能暂时平息公众的不满情绪,更重要的是能够推动整个财务审计行业的深入反思和改革。如何有效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机构的监管,如何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都是行业未来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此次事件是一个警示,提醒着所有市场参与者: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只有建立起一个公平、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才能真正保护好每一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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