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号-凯撒文化财务造假收到行政处罚通知

2024-09-20 10:16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电鳗号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公告披露,凯撒文化为减少应收款的坏账损失,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资金从公司或子公司经供应商流转至指定客户,相关客户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凯撒文化将收到...

        《电鳗财经》电鳗号 / 文

        凯撒文化,一家曾经在资本市场上备受瞩目的文化传媒公司,近期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实施特别处理,这一事件在投资界和文化产业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9月17日,凯撒文化发布公告,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凯撒文化 行政处罚公告

        公告披露,凯撒文化为减少应收款的坏账损失,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资金从公司或子公司经供应商流转至指定客户,相关客户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凯撒文化将收到的回款用以冲销应收款,2021年少提坏账准备15,246,742.47元,虚增利润15,246,742.4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55%。凯撒文化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凯撒文化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凯撒文化 行政处罚公告

        凯撒文化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董事长郑合明,知悉并放任凯撒文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应收款虚假回款,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孔德坚,组织相关人员并参与实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应收款虚假回款,二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何啸威,时任财务总监刘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玲,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马汉杰,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决定责令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郑合明、孔德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何啸威、刘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彭玲、马汉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凯撒文化 行政处罚公告

        总之,凯撒文化因财务造假被ST的事件,不仅是对公司自身的一次重大打击,更是对整个文化传媒行业乃至资本市场的一次深刻反思。它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只有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市场,才能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对于凯撒文化来说,如何从这次危机中吸取教训,重塑企业形象,重回正轨,将是检验其企业韧性和调整能力的关键。

        《电鳗财经》对这一事件后续发展将保持关注。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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