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诺科技IPO:亲属代持与串通投标成永远的痛

2023-05-26 08:23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高伟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招股书披露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嘉诺科技不存在因违反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司法机关起诉...

        《电鳗财经》文/高伟

        5月22日,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诺科技”)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涉及2022 年收入与净利润变动不一致、2022 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的合理性、2022 年毛利率增长较快、股份锁定等相关问题。

        除了上述已经回复的问题,《电鳗财经》经调查研究还发现,嘉诺科技此次IPO招股书的股份代持、曾因串通投标被立案侦查等诸多疑点,对于本网发去的求证函,该公司却至今未予回复。5月25日,嘉诺科技发布上会稿,该公司将于6月1日上会。

        实控人股份曾由亲属代持且关联交易频发

        据招股书显示,袁靖通过嘉诺控股间接持有43,426,806股股份,通过亨嘉之会间接持有86,699 股股份,通过嘉之诺间接持有63,750 股股份,通过一诺千金间接持有101,875 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43,679,131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份数的 81.04%。招股书披露,2013年嘉诺有限(嘉诺科技前身)设立时存在代持情形,袁靖为嘉诺有限设立时的唯一实际股东,张益飞、袁春艳、杨英妹、张标实际上为袁靖代持股份,且这四人都是袁靖亲属,其中,张益飞为袁靖母亲,袁春艳为袁靖妹妹,杨英妹、张标是袁靖表亲。

        至于为什么由母亲妹妹等亲属代持,招股书如此解释:“袁靖本人系公司实际经营者,长期在外从事市场拓展工作,不便于办理工商登记、签字等各类手续事务,同时也出于避免市场过多关注企业股东背景的考虑,故在发行人成立初期委托近亲属进行代持”。

        市场人士认为,一直以来,股权集中、“一股独大”被视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绊脚石。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某一自然人或者家族,公司治理结构弱点将更加突出。家族式企业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等方面存在弊端。家族成员之间容易通过控制董事会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有可能损害其他小股东的权益。

        果不其然,招股书显示,嘉诺科技作为承租方向关联方袁春艳租赁房屋,用途为员工宿舍,公司表述称出于便利考虑,价格与市场上同小区同户型相比基本一致,正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五年多租金一共约22万左右。此外,报告期初,嘉诺科技尚余向袁春艳借款的余额为 621.03 万元,已在 2019 年全部归还,并计提利息 18.30 万元。而袁春艳曾因个人短期资金需求2019 年向嘉诺科技借款 25 万元,已于当年归还。

        4月18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嘉诺科技称:除招股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公司历史上的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已清理;涉及股权代持的相关方均已经出具确认函对股权代持的形成及其解除进行了确认,股权代持的形成及解除均具备法律效力。

        曾被诸暨公安局起诉串通投标

        招股书披露,嘉诺科技报告期内曾经存在诉讼,事由为2021 年 6 月 11 日,诸暨市公安局起诉嘉诺科技在诸暨市诚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成套设备采购项目(下称“诸暨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后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诸暨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嘉诺科技不予起诉。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已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1]20322 号)。

        招股书披露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嘉诺科技不存在因违反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司法机关起诉、判处刑事处罚的情形。

        在4月18日的回复中,公司称,根据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的访谈,并经访谈上述案件的刑事代理律师,诸暨项目中的串通投标行为系公司原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不涉及发行人

        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此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公司还存在涉纠纷拒付采购尾款的情况。

        嘉诺科技2021 年营业外支出显示,当年涉及罚款滞纳金117万,嘉诺科技表述主要是2021 年补缴以前年度税金涉及的罚款和滞纳金产生 57.94 万元;另外2020 年与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 2 套定制化挤压脱水设备,合同金额 606.00 万元,后因设备性能无法满足公司要求产生纠纷而未支付 246.00 万元尾款,后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延期付款罚息 52.48 万元。

        此外,营业外支出中“其他”金额较大,嘉诺科技披露主要是2015 年与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垃圾分选成套设备,合同金额 1,738.70 万元,设备于 2017 年验收完成后吉林双嘉一直未支付质保金尾款 173.80 万元,经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吉林双嘉支付尾款及逾期利息,同时公司支付延期交付赔偿金 118.93 万元。

        《电鳗财经》将继续关注嘉诺科技IPO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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