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8 09:34 | 来源:电鳗快报 |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招股书显示,此次IPO,中裕科技计划募集资金32535万元,其中24345万元将用于柔性增强热塑性复合管量产项目,3800万元用于钢衬改性聚氨酯耐磨管量产项目,1390万元用于检...
《电鳗财经》文 / 李瑞峰
2月16日,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科技)北交所IPO已提交注册。招股书显示,中裕科技专注于流体传输高分子材料软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流体输送提供耐高压、抗磨损、 长距离的专业化解决方案和定制化服务。
在阅读该公司提供的上市资料时,《电鳗财经》注意到,中裕科技过去三年分红1.2亿元,且超8成以上分红落入实控人夫妇口袋,而此次IPO该公司还要募资3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此外,该公司在产能利用率仅为6成的情况下,还要募资扩产新产品。中裕科技还曾因不正当竞争被同行起诉,最终被处罚10万元。
3000万募资补流,过去三年却分红1.2亿元
招股书显示,此次IPO,中裕科技计划募集资金32535万元,其中24345万元将用于柔性增强热塑性复合管量产项目,3800万元用于钢衬改性聚氨酯耐磨管量产项目,1390万元用于检测中心项目,3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用3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的同时,中裕科技在过去几年却大量分红。2019年中期,该公司向股东派发红利5000万元,2020年向股东派发红利3055万元,2021年,向股东派发红利3819万元。三年合计分红约1.2亿元。
截至招股书签发日,黄裕中持有中裕科技股份4078玩股,持股比例为 53.3904%;秦俊明持有该公司股份1395万股,持股比例为18.2643%。黄裕中与秦俊明系夫妻关系,二人通过泰州大裕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股份750万股,占该公司股份总额的 9.8195%,即黄裕中与秦俊明夫妇合计控制公司81.4742%的股份。
由此可见,黄裕中秦俊明夫妇二人合计持股超过八成,在上述分红派息中,近1亿元落后了夫妻二人的口袋中。
一边的比例分红,一边却在研发上投入吝啬。招股书显示,从2019年至2021年以及2022年1-6月份(以下简称报告期),中裕科技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1406万元、1472万元、1675万元和756万元,同期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3%、5.54%、4.66%和2.78%。
产能利用率仅为六成,还要募资扩产新产品
招股书显示,此次IPO,中裕科技拟募资的3.25亿元中计划投入2.43亿元至柔性增强热塑性复合管量产项目,该项目达产后预计年产能为104万米。
报告期内,中裕科技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1.21%、80.84%、69.81%和68.38%。从2021年开始,中裕科技产能利用率开始下滑,当年产能利用率只有69.81%,较2020年的80.84%下滑11.03个百分点;2022年一季度产能利用率进一步下降至61.46%。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中裕科技表示募投的柔性增强热塑性复合管是对该公司软管主营业务的重要补充,是该公司进军地埋管网领域的重要产品,但是在原有产品产能无法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又去扩产新产品,那么新产品扩产是否也会发生同样的问题就显得令人担忧。
招股书显示,中裕科技普通轻型输送软管在2019-2021年度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0.89%、93.61%、76.53%,产能利用率保持在较高水平。2022年1-6月,该公司普通轻型输送软管的产能利用率为64.33%。
中裕科技在招股书中表示,2021年度以来,该公司普通轻型输送软管产能利用率不断下滑,主要是因为车间生产工人不足,公司将人员更多配置于毛利率较高的耐高压大流量输送软管生产车间,减少了普通轻型输送软管的生产,转而通过外购方式弥补此部分缺口。
曾因不正当竞争被同行起诉
中裕科技曾因不正当竞争被起诉,最终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爱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2021年3月1日发布的内容显示:原告江苏爱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索公司)与被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爱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军、谢长江,被告中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帅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虚假宣传行为在《新华日报》、《泰州日报》以及在领英、微信公众号中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费用由被告负担;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公证费38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扁平软管为主导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率先研发出管道非开挖修复技术方案,并率先研制生产出爱索非开挖修复用软管和全通径顶入式接头,其上述产品2016年已经量产并首家在实际工程中应用,3年来已在多处工程中成功应用且独占市场。被告也是专业扁平软管制造企业,从2019年才开始制造非开挖管道修复软管和接头,其为了推广非开挖管道修复用软管和接头,直接故意在其宣传画册、领英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产品推介中直接盗用了原告在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的府谷电厂高位水池至二级泵站供水管线内衬修复项目(以下简称府谷电厂项目)工程中的非开挖修复用软管和全通径顶入式接头图片,作为其公司的软管和接头产品对外进行宣传推广,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的产品系被告研制生产,且已经在工程中实际使用,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
原、被告系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属于同业竞争者,其虚假宣传行为,使得原告丧失了本行业绝对的竞争优势,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裕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人,不得以图片权利人的身份寻求法律救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称被告盗用了其府谷电厂项目工程中的非开挖修复用软管及全通径顶入式接头图片不是事实。2.被告使用案涉图片进行宣传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符合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害三个基本条件。3.本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使用案涉图片进行宣传而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爱索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设立,经营范围包括高分子材料软管及热塑性复合增强管技术研发、转让和咨询;高分子材料软管及配件、高分子材料涂层胶布、高分子材料软体容器及配件、热塑性复合增强管及配件、高分子材料加工制造及销售,等等。公司设立后,原告致力于非开挖修复软管技术作为公司的主营产业。2018年4月,原告获得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技术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常务理事单位证书”;2019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非开挖修复用塑料管道总则国家标准GB/T37862-2019,原告作为该标准的起草单位参与了该标准总则的制定;2019年12月16日,原告研发的“非开挖修复管道用纤维增强聚乙烯软管”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评估认为该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同意通过评估,原告获得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证书。
被告中裕公司于2000年11月3日设立,经营范围包括流体类传输软管、修复内衬软管、消防器材及其零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消防、远程供水、城市给排水、应急救援、通讯、油气输送车辆及其零配件的研发,非开挖修复工程、管道安装及管道修复工程施工,等等。被告称自2019年10月开始从事非开挖修复软管的生产和销售,王洪锋担任被告非开挖事业部总经理。
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中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中拓公司向原告购买自来水管道修复用纤维增强聚乙烯内衬管,用于中拓公司承接的府谷电厂项目工程。2012年11月至2019年6月,王洪锋为中拓公司修复营销部长,2019年6月离职后入职被告。府谷电厂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原告员工对施工过程拍照或录制视频,照片及视频主要展示了印有原告“Pipe-inLinerAsoe自来水管道修复用纤维增强聚乙烯内衬管”软管及英文标识“ASOE”的全通径顶入式接头。
被告中英文宣传画册中有使用柔性复合管内衬修复的施工图及管道接头图片。
2019年12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操作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手机进入“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对其公众号中2019年10月19日信息页面里使用柔性复合管内衬修复的图片进行截图保存,并针对上述公证行为出具(2019)泰祥证民内字第1313号公证书。
2019年12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操作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手机进入“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对其公众号中2019年10月10日信息页面里使用柔性复合管内衬修复的图片进行截图保存,并针对上述公证行为出具(2019)泰祥证民内字第1550号公证书。
2019年12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公证人员操作公证处电脑进入领英网站,进入“inZYfireHoseCorporation简介丨”页面,对包含产品软管、接头等页面进行截图保存,并针对上述公证行为出具(2019)泰祥证民内字第1314号公证书。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爱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爱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4元,由原告江苏爱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614元,由被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向原告履行)。
对于上述情况,《电鳗财经》向中裕科技发去了求证函,截至发稿时未收到该公司对相关问题的回复。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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