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助贷模式:回归渠道本源 未提催收不得外包

2018-04-13 13:55 | 来源:未知 | 作者:谢水旺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上海金融监管部门继续规范“助贷”模式。

   上海金融监管部门继续规范“助贷”模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核实获悉,4月份,上海金融监管部门结束征求意见,下发了《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亦向上海金融监管部门核实了这份《通知》的真实性。
 
  “相比征求意见稿,对合作机构表述有所放宽。”上海一家助贷机构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一位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就是未提催收不得外包。强调助贷回归本源,只是渠道,以前助贷机构可以拿到银行资金,直接放贷,现在就是将客户推荐给银行,由银行放款。助贷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息费,只能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处获得服务费,降低了客户费用。”
 
  未提催收不得外包
 
  去年12月,21世纪经济报道曾独家报道上述《征求意见稿》文件,强调助贷仅限收集客户资料,催收不得外包。
 
  征求意见稿称:“各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借款客户资料的收集,但各机构需对借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管理责任。各机构需独立完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不得将客户风险评估、贷前初步审核、贷款档案建档和保管、贷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资产催收等职责委托外包给合作平台完成。”
 
  彼时,曾有银行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对“催收不得外包”这个细则存在意见,尤其是信用卡业务,不太符合现实。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并未限定助贷仅限收集客户资料,也未提催收不得外包。
 
  《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合作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应审慎开展贷款业务的合作。合作双方应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明确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确定各方职责边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合作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授信审批、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合作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借款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最终审核责任,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客户风险评估、贷前审核、贷款审批、贷款核准发放、贷前档案建档和保管、贷款本息回收以及其他关键环节的信贷管理工作,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实施。”《通知》续称。
 
  华东某城商行上海分行行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们分行和第三方机构没有合作业务,催收也没有外包,因此没有影响。”
 
  《通知》再次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禁止信贷资金被借款人关联企业挪用于放贷。
 
  强调报送逾期客户风险信息
 
  《通知》强调,加强合作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加强业务风险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上述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不过,相比征求意见稿,《通知》新增了一条,强调报送逾期客户的风险信息。
 
  《通知》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逾期客户的风险信息。”
 
  上述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人士表示:“以前,助贷机构开展营销的时候,会以不用报送逾期数据为营销点,对借款客户比较有吸引力。现在,明确规定需要报送,更加规范了。”
 
  《通知》还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P2P网络借贷机构以及撮合业务提供放贷资金。此前,征求意见稿仅称,各机构不得为P2P网络借贷公司提供借款资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一些P2P平台曾计划引入银行资金,丰富资金来源,不过如今,这一想法恐难以实现。
 
  “监管从资产端和资金端严控P2P网贷,在资产端进行限额,在资金端方面,不能从线下募集资金,也不能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资金,只能依照法定途径募资。”上海锦天城律所律师曾峥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曾峥还称,根据新的监管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得为撮合业务提供放贷资金,通过助贷机构“撮合”的途径变相为网贷提供资金的模式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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